(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 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2013年起取消公费医疗
2013年1月起,南京市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实现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参保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医疗服务。
据介绍,南京有参加企业职工医保人员330万名,有约2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可在参加职工医保外,另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此前,江苏省除南京以外的其他12个省辖市已取消公费医疗。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
根据《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将取消大学生公费医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