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二)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若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三)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但是,和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鉴定又了两个条件:
1、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前两级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已经做过!中华医学会是不可以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级,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
2、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符合复杂、重大、疑难的标准并不容易,所以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的数量是极少的。
一般的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是很少能够进入到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范围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对于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要报太多幻想,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看,中华医学会基本上是不可能接受地方上的、全国各地的案件,如果想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把鉴定的精力放在市县、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上。如果寄希望于中华医学会的,恐怕不太现实。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相关要求,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为弥补地方医疗鉴定专家的不足,同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从相关法规的规定看,具备进入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及其法医。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对“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确定鉴定机构”的详细内容,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若您还有其它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