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医疗事故案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在立案起诉的过程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的。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由法院区分责任,分担诉讼费的比例,再行确定诉讼费。对于原告方来说,实际上就是原告“多退少补”的过程,如果胜诉,诉讼费予以退还;如果完全败诉,不再缴纳;如果是部分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别由原告、被告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