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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大病遗弃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01-04 16:53:32 浏览:0
  【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1986年依照乡俗成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刚开始小两口感情很好,日子平平常常。这个男人是一个企业的领导,由于工作、经济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男方逐步就与另外一个女人有了婚外感情。时间一长,这些风言风语就在村内传播开了,终于有一天传到女方的耳朵。
  俗话说得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缘分来之不易,我们应该更加珍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因为夫妻一方生病被另一方抛弃的案例,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大家讲讲夫妻大病遗弃罪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夫妻之间遗弃罪要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1986年依照乡俗成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刚开始小两口感情很好,日子平平常常。这个男人是一个企业的领导,由于工作、经济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男方逐步就与另外一个女人有了婚外感情。时间一长,这些风言风语就在村内传播开了,终于有一天传到女方的耳朵。

  由此,夫妇二人感情开始恶化,女方精神受到刺激,逐步变得抑郁、沉默,后来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病情一再加重,再后来就发展为精神病患者。在此以后,男方对女方干脆就不管不问,女方经常是饥一顿饱一顿,男方自己则公开的与那个女人同居在一起,过起了光景。

  女方娘家父母无奈,只好将自己的闺女接回娘家照顾,在这以后的几年,女方一直靠年迈的父母照顾并提供生活来源。但当时女方父母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除了种地外,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女方父母眼看着自己年纪越来越大,经济状况也越来越差,而男方在女方被接回娘家后,更是不闻不问,既不给钱也不给物。无奈之下,女方父母找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我们分析后认为,男方与女方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以构成事实婚姻。尽管女方有病且夫妻长期分居,但仍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女方患病而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丈夫的男方负有扶养义务而长期拒绝扶养,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遗弃罪;同时,男方无视自己是有配偶者的事实,而与婚外异性过起了小日子,长期以夫妻身份出双入对,涉嫌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建议女方家人以男方涉嫌遗弃罪和重婚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女方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男方还应按照《婚姻法》第44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抚养费判决”之规定支付女方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下面结合这个案例,讲一下什么叫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抚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经济的供给,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

  在这里提醒大家,抚养决不是简单的是物质经济的供给,给钱给东西就行了,抚养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是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这不仅体现在夫妻关系中。我们对年长父母的赡养也是这样,现在由于社会竞争压力大、人们的工作很忙,因此常常忽略了父母对感情方面的需求,他们对精神安慰的需要更胜过经济资助。

  再说说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事实婚就是指虽然没有依法登记,但实际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也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双方因此而取得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没登记,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才能取得夫妻关系;没有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夫妻大病遗弃罪案例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我们知道夫妻关系一旦受法律认可就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该要相互扶持,若一方无法独立生活的,另一方具有抚养义务。若你对此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现在咨询律师解答。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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