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写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他人代写遗嘱就是我们所说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需满足四要件,不符其一则不具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由代书人代理设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述自已处分财产的意思,而由他人代笔书写下来。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代书人须忠实地记载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篡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对见证人人数的要求,是为了保证代书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只有代书人一人在场代书的代书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效力。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时间;
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在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须在遗嘱上签名。在场的见证人为人以上的,签名的见证人不得少于两人,不签名的人员不为见证人。遗嘱人如确实不会书写自已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也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遗嘱的日期也为见证人见证的事项。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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