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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的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4-18 17:22:00 浏览:0
  遗赠抚养协议的撤销的条件是什么,如下所述: 1、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 2、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归纳为一、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中国的社会正逐步步入老年化的社会,那么老年人的赡养和遗产问题是当事人尤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一些老年人是没有儿女照顾,同时还有一些老年人的儿女不愿意承担抚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有的老年人会自愿和一些愿意赡养或者保姆达成一种协议,通常是,一方愿意承担抚养老人的义务,老人愿意在自己死后把遗产留给此人,这种协议法律上称为遗赠抚养协议。那么遗赠抚养协议撤销需要什么条件呢?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

    遗赠抚养协议的撤销条件

    1、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2、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3、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通过以上的解释,撤销抚养协议的条件归纳为以下两点: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综上所述,遗赠抚养协议的撤销,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尤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必须双方自愿。在这个大家都很忙碌的快餐时代,有一些子女应该承担老人的抚养责任而不愿意承担,但是也不愿意老人的财产遗赠于他人,这种情况下,遗赠协议的双方更应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证明付出和收货是成正比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遗赠抚养协议的撤销的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若大家还有疑问,请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编辑: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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