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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羁押期间可以会见家属吗

发布时间:2018-02-24 17:45:52 浏览:0
  羁押期限的延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羁押期限的延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根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羁押期间可以会见家属吗?

    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被羁押人羁押期间享有会见亲属权利,根据刑事司法惯例,看守所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其亲属。

    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至法院判决前,为防止串供,不能会见亲属。但依法可以会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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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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