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适用《不动产登记条例》。另,《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此,宅基地户主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具体可咨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改变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地基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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