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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证据收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17 11:44:26 浏览:0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且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的。那么证据收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大律师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证据收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纪律审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违纪的证据,又要收集对被审查人有利的证据。

  2、坚持依规依纪原则收集证据。在证据收集工作中,纪律审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严格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等方法收集证据。在接收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时,要建立证据接收登记台帐,详细记录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的时间、证据份数(页数)、提供人等要素。

  3、确保证据一致性。收集的物证、书证、客观事实三者必须一致,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收集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被审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任职文件,在被深查人书写自书材料和谈话过程中,其个人基本情况要任职情况要确保一致,不得存在矛盾。

  4、坚持安全保密原则使用证据。部分原始证据具有单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一旦丢失或损毁,将给纪律审查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证据辨认环节,需要被审查人、被谈话人对审查组所取原始证据进行辨认时,原则上让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查看原始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档,严防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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