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聊天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首先,微信、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
诉讼中能否使用电子证据呢?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也有类似地规定:“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即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此外,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有规定。也就是所,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都规定了可以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常见的电子证据类型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证据类型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判断一份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应当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首先,在判断一份证据证明力大小前,应当判断该份证据有无证明力,如果一份证据本身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其本身就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就无证明力可言,更何谈证明力大小。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的虚拟性、易被修改等特征,在判断其真实性时除了核实其内容是否真实外,还应当对其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进行分析。其次,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取得方法合法、证据程序合法,缺一不可。其中证据取得方法合法是指收集、调查证据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和秘密收集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 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最后,至于关联性问题就简单了很多。如果举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需要查证的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就不得也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否则,应当认定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微信、QQ等常见的社交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为保证其证明力应当保证提交的聊天记录时完整地、全面地;且同时有证明聊天对像指向的是唯一的被告(或者原告),最后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存储聊天记录的手机由审判员核实(或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
最后,大律师网小编要提醒各位:网络交易有风险,尽量不要选择。若确实选择了网络交易,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记录、付款证明等证据,如果可能最好补签借条(或欠条)或合同等书证。
(编辑:法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