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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聊天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发布时间:2018-07-13 14:57:15 浏览:0
  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钱款交易、款物交易的形式风声水起,由此引发的各类借贷、贸易纠纷也水涨船高。用微信、QQ等社交工具中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然会产生疑问如下:微信、QQ等社交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以及属于什么证据呢?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微信、qq聊天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首先,微信、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

  诉讼中能否使用电子证据呢?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也有类似地规定:“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即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此外,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有规定。也就是所,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都规定了可以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常见的电子证据类型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证据类型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判断一份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应当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首先,在判断一份证据证明力大小前,应当判断该份证据有无证明力,如果一份证据本身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其本身就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就无证明力可言,更何谈证明力大小。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的虚拟性、易被修改等特征,在判断其真实性时除了核实其内容是否真实外,还应当对其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进行分析。其次,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取得方法合法、证据程序合法,缺一不可。其中证据取得方法合法是指收集、调查证据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和秘密收集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 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最后,至于关联性问题就简单了很多。如果举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需要查证的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就不得也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否则,应当认定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微信、QQ等常见的社交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为保证其证明力应当保证提交的聊天记录时完整地、全面地;且同时有证明聊天对像指向的是唯一的被告(或者原告),最后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存储聊天记录的手机由审判员核实(或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

  最后,大律师网小编要提醒各位:网络交易有风险,尽量不要选择。若确实选择了网络交易,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记录、付款证明等证据,如果可能最好补签借条(或欠条)或合同等书证。

(编辑: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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