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X女士与X先生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开庭审理,判令原被告离婚,3周岁的婚生女萱萱(化名)由原告X女士抚养,被告X先生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XXXX元直至萱萱18岁时止,同时判令X女士允许X先生每月探视女儿2次,每次8小时。判决生效后,被告X先生未按判决给付抚养费,X女士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X先生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X先生称:由于X女士也没有依据判决书允许他探视孩子,所以见不到孩子就不给钱。法院向X先生释明,对于判决中的义务部分,其必须履行;对于权利部分,如X女士不允许探视,X先生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但X女士不允许X先生探视女儿不能作为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扣划了X先生的工资。抚养费案件执行完毕,X先生就探视权另行申请了强制执行。
三、律师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即义务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选择放弃该民事权利、不申请执行的权利。互负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案中X先生应当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X女士不让其探视女儿,X先生可以另行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均为分期履行的义务,如X先生2010年1月未给付抚养费,X女士对该笔抚养费应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过期申请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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