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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2-13 15:48:52 浏览: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配偶***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本人在庭前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又参加了本次庭审,现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对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那么集资诈骗罪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将一则成功将集资诈骗罪的主犯辩护成从犯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配偶***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本人在庭前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又参加了本次庭审,现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对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

  首先,被告人***没有参与策划犯罪活动的实施,其行为始终是授意于吴**。根据被告人许*及被告人***的供述证明:第一,被告人***是受吴**雇佣到鑫丰泰绍兴分公司工作的,身份是一名雇员;第二,被告人***到绍兴时鑫丰泰绍兴分公司已成立,且在运营,其作为一名财务工作人员加入其中;第三、绍兴分公司如何运作拉业务、吴**与许*及下面的业务经理、业务员提成如何分配等这些犯罪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被告人***均没有参与策划,也没有进行过决策。

  其次,被告人***至始至终没有拉过客户,向客户宣传过业务,没有为犯罪集团创造过业绩。在本起共同犯罪活动中,吴**、那**组织成立了鑫丰泰公司绍兴分公司,在犯罪集团中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根据卷宗其他共案犯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明:绍兴分公司的总监、付总监、部门经理、业务经理具有管理下属的职能,同时也联系投资业务等;讲师会向投资人进行宣讲,说明业绩优势客户投资;业务员则是直接拉客户,向客户宣传投资业务,促使客户最终做出投资决定。

  上述人员是使客户上当受骗,进行投资而蒙受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在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的角色是一名财务工作人员,其在犯罪活动中收取投资款、签订合同、写收条、投资款分配、支付工资、支付房租等行为内容均是吴**雇佣她要求其完成的工作项目。因此,这些行为均非被告人***的本意。

  再次,被告人***虽有分配投资款的行为,但没有分配投资款的决意。被告人***按比例分配投资款是授意于吴**的,是吴**让被告人***按比例将现金分配给被告人许*及交付现金给吴**的。从被告人许*的供述中证明,这个分配比例是吴**与许*事先约定的,被告人张**是负责做的人,其本人根本没有决定分配比例的权利。因此,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相当于吴**雇佣的操作机器。

  最后,被告人***的工作具有可替代性,谁都可以做。被告人许*及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在被告人***回家照顾老父亲期间,绍兴分公司照样能正常运营,且业务量并没有因被告人***的不在而有回落,反而更好。故,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的作用是极小的。

  综合以上几点,可知: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实施犯罪,都是一种被动的、任人摆布的、任人使唤的状态。故辩护人认为其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是次要的。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获利极少。

  被告人***在鑫丰泰绍兴分公司参与违法活动期间,只是以工资形式获得劳动报酬,没有按比例根据她收取投资款金额获得提成。***所收取的投资款按吴**的要求除了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人利息、员工工资、办公费用外,均被许*、吴**、那**取走。根据本案其他共案犯的供述证明:该犯罪集团中,人员的获利额是根据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及创造的价值来分配的。被告人***在犯罪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收取大额投资款的风险是不成正比的,这也从侧面说明,被告人***所作出的种种行为,在整个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均是次要的,行为价值是极小的。

  三、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在受蒙骗诱惑下加入鑫丰泰绍兴分公司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原系哈尔滨市北方橡胶厂退休工人,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加入鑫丰泰绍兴分公司参与违法活动完全是在绍兴分公司成立人吴**的蒙骗诱惑下而为之的。

  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是经朋友介绍与周**(即吴**)认识,与***认识时吴**就用假名周**,而***全然不知,直到案发才知晓周**真名叫吴**。认识后,吴**就向***介绍鑫丰泰养殖公司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长那**是农民企业家,那守彬所有的养殖基地动迁补偿费可获四、五千万元人民币等。吴**用虚假的信息向***进行宣传、蒙骗。

  2013年11月,吴**成立了鑫丰泰绍兴分公司后,找***投资,在得到***无款投资答复后,吴**就让***做财务工作。在***对集资用途和其合法性表示怀疑时,吴**又对***称,集资是为了总公司扩大再生产,借来的钱能还上就不违法。吴**又对***说,你只管做财务,别的你什么都不用管。起初,吴**给***开每月3000工资,在***提出辞职时,吴**又给***加工资诱惑***继续为他干事。

  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陈述:我相信周*(吴**),看他面相好,不会骗人,就加入绍兴分公司干财务了。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讯问中,都能如实交待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无翻供现象,同时能积极揭发同案其他人员的犯罪活动,认罪态度好。

  在公安机关讯问和律师会见中,被告人***多次表示愿意退还自己在绍兴分公司获得的工资4.1万元。并且请其家属借款还给受害的投资人,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在律师会见时忏悔道,由于自己不懂法、无知、受人蒙骗,经不住诱惑参与了违法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自己十分忏悔,对不起家人、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社会和国家。

  虽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丈夫下岗患病,八十岁老母同居需赡养,其儿子也还在南京上大学。但张春华丈夫表示:愿意积极、尽力借款退赃弥补、减少被害人损失。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集资诈骗罪成立,但根据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及犯罪后的获利情况和悔罪态度等各方面表现,请求法庭对其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关于集资诈骗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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