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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判重了吗?

发布时间:2018-02-26 16:11:59 浏览:0
  首先,被告人陈文辉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QQ、支付宝等工具,从网上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我国《刑法》及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千条以上的,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一案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些网友对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是不是太重了提出了疑问。那么,法院是依据什么判处主犯陈文辉无期徒刑的呢?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被告人陈文辉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QQ、支付宝等工具,从网上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我国《刑法》及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千条以上的,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10万余条,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被告人陈文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判处陈文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有理有据。

  但是,同样是诈骗,为什么有一些人被判几年,而被告人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呢?

  陈文辉共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人次,按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刑法》的规定,这属于诈骗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判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且,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具体事实及法条的规定,陈文辉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并无不妥。

  说到这,不少人就会有疑问了,徐玉玉不是自己一时没想明白,焦虑过度死亡的吗,怎么能怪诈骗行为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小司妹想和大家说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这个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能不能将具体的结果归属于具体行为。

  以这个案子为例,因果关系理论就是要解决徐玉玉的死亡是不是诈骗行为所导致的。

  法院根据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是由于被骗之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导致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被告人要对徐玉玉的死亡结果负责。

  相信分析到这里,大家也明白为什么陈文辉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了吧。

  以上就是关于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如有你有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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