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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8-02-24 16:34:43 浏览:0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并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对于确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无罪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那么如何为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并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对于确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无罪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到大律师网站,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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