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规定
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就合同法第84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2种形态: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二)民法通则规定
第91条规定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款包含了对债务承担的承认和规定。但该条款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一并规范,显得太笼统,操作性不强,实际运用起来容易造成混乱,只能作为指导性原则。
延伸阅读:债务承担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1、应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不作为义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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