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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受贿罪的形成原因和预防

发布时间:2018-01-26 13:55:59 浏览:0
  一、职务犯罪受贿罪的形成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使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他们每天的工作都在与物质利益打交道,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可见,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也成为可能。
  在职务犯罪中,受贿罪案件占据很大的数量,往往与贪污罪相生相伴。那么要怎么减少预防受贿罪的发生呢?在本文中,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职务犯罪受贿罪的形成原因和预防帮助给大家参考阅读。

  一、职务犯罪受贿罪的形成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使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他们每天的工作都在与物质利益打交道,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可见,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也成为可能。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的非明确性。贫富差距使很多拿着低薪水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较高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耀感与较低的经济地位、生活窘迫感形成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由于他们每天都在接触求助于自己权力的高收入消费者,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明确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与制度,很多勤劳致富或一夜致富,拥有巨额财富的人也不得不向政界示好,以寻找靠山。这些富起来的人们在这种翻云覆雨、旦夕祸福的环境下运作,为其资金或暴敛的非法收入找个避风遮雨的“港口”的做法,也就成了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径的重要来源。

  (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造成经济管理上的漏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农业经济向第三产业经济的双重过渡,虽然众多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政策和措施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领导人“摸着石头过河”的决策行动还是导致各种政治、经济改革政策不配套,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增加了改革前景的不确定性,也为在原来公有制下掌握资源的党政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化公为私、鲸吞国有财产的绝好机会。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权力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种类实际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影响或削弱了对腐败的防范作用的发挥。因此,要想减少、杜绝贪污等腐败的现象,最根本的问题是要从制度上和法制上深化改革。

  (五)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扭曲。一个人走上贪污贿赂犯罪的道路,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追求享乐、爱慕虚荣的社会风气,制约机构不健全的权力刺激,金钱铺路的交际方式,无限膨胀的个人私欲等都影响着权力层的国家工作人员。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内因起主要、主导性作用,外因起次要、引导性作用。

  二、职务犯罪受贿罪的预防

  (一)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

  目前,我国监督机制不少,由于职责不明确,职权不独立,使其监督效力不高,甚至越权办事,滥用权力或者相互推诿。因而,要预防贪污贿赂罪的发生,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首先要完善内部性的行政监督机制,即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实施全面而系统的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专门监督,主管监督等。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性的权力监督机制,包括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纪检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人大总监督等。同时还要完善职能性的司法监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到司法机关的监督惩治职能。以此来预防贪污贿赂的产生。

  (二)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针对贪污犯罪案件发现一件,查办一件,决不手软。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的犯罪案件。其次是依法严惩,严禁重罪轻判和有罪不判。还应广泛适用财产刑,重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条件,在思想上铲除其贪财欲望,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再次检察机关反贪局是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专职部门,应行使举报、侦查、预防、情报工作一体化,查处违法与惩罚犯罪并举,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进而加强反腐斗争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增强反腐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防治腐败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反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机制

  1、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措施。修改"双规"的内容,使之与"双指"相同。即纪检机关的调查组只能"要求违反党纪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纪政纪检查监察机关,不得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不论其是否是党员。违者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将"双规"措施法制化。鉴于"双规"措施在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应将其合理内涵法制化。可以考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的监视居住进行改造,成为对尚不够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软禁审查的法律措施。同时,鉴于公安机关在配合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的强制措施时多有不便,为了及时有效地执行强制措施,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自行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设立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羁押场所和软禁场所。

  3、制定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鉴于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比较困难,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应当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的这一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前提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部分辩护的举证责任。

  4、完善我国反贪污贿赂侦查机制

  (1)侦查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改变侦查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人员、经费、装备按照侦查要作需要进行配备,实现人员专业化,办公自动化,装备现代化,作风军事化,运转高效化。

  (2)建立全国检察机关侦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指挥系统,建立全国反贪局专门通讯网络,形成便捷的网上指挥协调和侦查支援系统。

  (3)建立秘密侦查系统和信息情报收集分析系统。秘密侦查和信息情报分析相结合,不仅可以大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提高案件 侦破能力,同时对提高预防要工作的目的性、针对性,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职务犯罪受贿罪的形成原因和预防的内容,要预防受贿罪要从源头解决,非一日之功,也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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