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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纠纷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5-17 17:16:46 浏览:0
  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去哪儿起诉呢?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的确定,就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确定好了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地法院,就可以提起诉讼了。而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能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接下来大律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般债务纠纷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二、民法通则第 44 条 2 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 A 公司与 C 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B 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 B 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 A 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从而与 C 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 B 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 C 厂之间的诉讼也与 A 公司与 C 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 B 公司与 C 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事务日益增多,跨省、跨地区、跨国的并购也屡见不鲜,由于兼并双方住所地不在一地,若按原约定管辖的条款内容确定管辖,既不符合民事诉讼“两便”的原则,又违背了一般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对兼并方不公平,从而不利于股权和财产权的流转。

  关于债权债务纠纷,确定管辖地在哪很重要,去错法院,可能起诉就不被受理了,会造成时间精力等的浪费。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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