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债权也就是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久租赁权、典当权和抵押权六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近代以来,由于抵押贷款的投资,房地产被证券化,房地产与房地产的差别被弱化。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久租赁权已被废除,典当权已失去其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主张不动产债权的,债权有效期一般是3年,从债权到期时开始计算。如果主张返还不动产物权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