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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6-26 09:48:55 浏览:0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特意为大家介绍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终止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容易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适用产生误解,影响自身权利的维护,还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是案件执行的完全结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消灭。二者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实际上,二者不仅仅是适用情形不同,而且法律效力和结果也不相同。

  中止执行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相反,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不能再次依原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有哪些的内容,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有区别,前者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后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条件具备时,执行程序仍要恢复。如果您依旧对上述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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