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1-07 更新2篇文章 被阅读0次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毁灭涉案文档、信函是否算作此罪中的证据?根据刑法的规定,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隐匿、毁灭依法应当收集的证据,妨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涉案文档、信函如果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重要证明,其被毁灭将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那么该行为就可能构成隐匿、毁灭证据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证据的重要性以及保护证据的 ...... 【 浏览全文 】
毁灭证据罪如何认定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本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产生已经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从理论上说,本罪也可能存在未遂形态。但是,由于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很难认定为情节严重 ...... 【 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