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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更新时间2020-11-03 更新8篇文章 被阅读0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涵盖范围?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这些罪行通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们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详细列举了各类具体罪行,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破坏 ...... 【 浏览全文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定义和具体行为表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该罪行的特征在于行为的公共危害性,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但仍然故意实施。这类犯罪不仅针对直接的受害者,更主要的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破坏。【引用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 ...... 【 浏览全文 】

    如何判定事故属过失犯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1. 主观方面:过失犯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 行为性质与后果:过失犯罪的行为多是个别性、特定性的行为,其危害结果通常是特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往往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扩散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 法律规定:《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基本内容,而第一百一十四条至一百一十九条则详细 ...... 【 浏览全文 】

    从重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情节包含哪些?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从重处罚的情节:1.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应依法从重处罚。2. 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时期内实施此类犯罪,其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影响尤为恶劣,因此应当加重处罚。3. 犯罪行为直接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特别是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惩处。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仅侵害了公共安全,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正常职能行使, ...... 【 浏览全文 】

    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中,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行为主要依据其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具体方式、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定性。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即便未发生实际危害,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引用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浏览全文 】

    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含义是什么?在刑法中,“公共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法益保护对象,它既涉及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又关乎程序法上的紧急处置措施。在具体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中,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造成现实或潜在的危险,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至第123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条款均体 ...... 【 浏览全文 】

    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累犯如何加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行为人构成累犯,将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重处罚。法官在裁量刑罚时,会综合考量累犯者前次犯罪的性质、刑罚执行情况、改过自新的表现以及本次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等级或增加刑期。此外,对于特别严重的累犯行为,甚至可能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 【 浏览全文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黎xx,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xx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xxx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xx及其搭乘的儿子陈xx撞倒,致陈xx轻伤。撞人后,黎xx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xx(系黎xx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xx,黎xx加大油门驾车冲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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