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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21-09-08 更新17篇文章 被阅读0

刑事赔偿范围指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受害人损失很大的,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第17条~1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受害人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受害人财产权收到损害的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19条规定中受害人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罪名证据、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自伤和自残、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国家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 ...... 【 浏览全文 】

    国家赔偿的种类有几种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通过侵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所进行的赔偿。刑事赔偿亦称冤狱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予以的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 ...... 【 浏览全文 】

    刑事赔偿包括哪些范围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⑴不满14岁的人;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 ...... 【 浏览全文 】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那么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怎样确定?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当前在司法实务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分歧的声音很多。主要争议有二:一是是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二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纳入赔偿范围。一、关于是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 47号)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 ...... 【 浏览全文 】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那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要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理解什么是“物质损失”,对于“物质损失”的理解,应该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国情和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小编认为应从三方面理解。第一,不包括精神损失,这一点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规定》还规定:“对 ...... 【 浏览全文 】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一)物质损失范围的确定。依照刑诉法第7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范围是“物质损失”,即是指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物质损失。(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类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引发的属人身损 ...... 【 浏览全文 】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被检察院错误逮捕提出赔偿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用一个案件为大家介绍。案情简介:被检察院错误逮捕提出赔偿xxxx年10月7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派人将赔偿请求人黄xx带到该院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9日,以黄xx在担任平湖中学办公室主任、校办企业负责人期间涉嫌贪污为由,将黄xx拘留。10月23日,以涉嫌贪污为由将黄xx逮捕。xxxx年4月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xx取保候审,解除羁押。同年9月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主要 ...... 【 浏览全文 】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被逮捕后因证据不足判无罪,国家刑事赔偿包括哪些范围?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用一个案件为大家介绍。案情简介:被逮捕后因证据不足判无罪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某某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某某。同年6月1日,朱某某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某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某被释放。朱某某被羁押时 ...... 【 浏览全文 】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又是如何?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一、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 ...... 【 浏览全文 】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是怎样的?我们要如何去理解与应用?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本条是关于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 【 浏览全文 】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哪些情况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一、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侵犯财产权的赔 ...... 【 浏览全文 】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是指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使检察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那么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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