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小程:请您介绍一下关于保险代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胡廷梅律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二的规定,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从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之日起算,这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来说是有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从查勘、定损、理赔至赔付往往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如果从事故发生后起算2年,这无形中缩短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时效,司法解释明确从保险金赔付后起算,是延长了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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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廷梅律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二的规定,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从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之日起算,这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来说是有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从查勘、定损、理赔至赔付往往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如果从事故发生后起算2年,这无形中缩短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时效,司法解释明确从保险金赔付后起算,是延长了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但在物流责任险中也出现了新问题,物流责任险约定的索赔时效是2年,比如2013年1月1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2014年1月1日赔付,保险公司2015年6月1日起诉到法院行使追偿权,物流责任险的索赔的索赔时效于2015年1月1日就到期,而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在2016年1月1日才到期,这就造成保险公司追偿过来时物流责任险已过索赔期而遭遇保险公司的拒赔,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理的,物流责任险的索赔时效应从知道将要承担责任时起算更合理,在保险公司未追偿过来,物流公司并不知道是否要承担责任,也未对第三方进行赔付,无法进行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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