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小程:您提到律师在办案中的“三难”,新刑法对这“三难”做了哪些的修改和完善?
贾永发律师:第一,律师会见。刑诉法修改后与律师法衔接,调整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样一种规定将律师的会见权行使的难度降低了,律师只要持有上述三证,便可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在见到三证后应及时安排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二,律师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进一步扩展了律师获取案件相关材料的时间,也扩大了律师查阅案件的范围。律师获取案件材料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且不限于技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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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律师:
第一,律师会见。刑诉法修改后与律师法衔接,调整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样一种规定将律师的会见权行使的难度降低了,律师只要持有上述三证,便可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在见到三证后应及时安排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二,律师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进一步扩展了律师获取案件相关材料的时间,也扩大了律师查阅案件的范围。律师获取案件材料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且不限于技术材料。第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新刑诉法在第39、40、41条规定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和相关证据的及时告知。根据这些条文的叙述不难看出,律师在实践中调查取证的权利得到肯定:律师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但是应当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对于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当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许可并且征得这些人的同意。新刑诉法在律师调查取证上的这样一种变化,对规范律师的调查取证具有重大意义。律师不能在办案中滥用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而必须经被调查对象的同意或在司法机关的许可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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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程:再次感谢贾律师的专业解答。最后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贾永发律师:
对于刚才涉及到的新刑法我再谈点我自己的看法。新刑诉法实施已经近两年了,大家对它褒贬不一,我认为这是必然现象。总体来说这部刑诉法还是值得肯定的,它为今后的法律修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治中国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新刑诉法的适用也是这样,它需要我们每个法律人和有志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公民齐心协力去完成。权利要得到保障,权力要有制约,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是框架,华而不实遭到人民的摒弃。谢谢!
贾永发律师:
1.要有扎实的基础
针对某些法律专业大学生认为律师行业的发展空间已经不大,留给自己的机会也已不多的看法,万恩标指出:“他们对律师行业的看法是不准确的!有些大学生只看到成功律师光彩的一面,没有看到成功背后他们付出的心血和流下的汗水。成功的律师大都在30岁以后,很多成功的律师年轻时也在帮别人打工,他们能够成功,源于他们的奋斗精神。”
他希望年轻人不要好高骛远,而要踏踏实实地工作,先把基础打结实了,才有机会一举成名。律师的成名一定是建立在非常努力的基础之上的。“律师的成名可能比其他职业要快一点———如果能接到一个比较有影响的案子的话,但成名的前提一定是扎实的基础。”
2.要有社会责任感
徐晓青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上一届的监事长,本届当选为副会长,分管业务研究、职业培训以及律师协会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他指出:“律师一定要有社会责任感!”律师绝对不能懈怠对于社会的责任,应该承担起别人承担不起的责任。极少数律师对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显得比较薄弱,必须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作为一名优秀律师,还必须有大局观。多年前,在承办一个涉及到看守所的案子时,虽然已经结案了,徐晓青还是就办案时发现的有关少数民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后来建议被采纳了。徐晓青已形成了一个习惯:每次在替单位办案结束后,都会就单位管理上的问题或其他问题,写一份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有关单位,希望他们能够举一反三,改善管理。“眼界提高了,也能促进办案的水平,业务也有可能得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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