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小何:贾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大律师网律师专访。您从事刑事法律研究多年,请您为我们分析一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流程。
贾永发 律师: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流程如下:1、接受委托;2、审查管辖;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4、会见被告人;5、调查和收集证据;6、出庭准备;7、法庭调查;8、法庭辩论;9、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贾永发 律师:
从法律顾问服务的模式来分,我认为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类。主要提供8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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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在刑事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会觉得律师提供的帮助并不大,那么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聘请律师呢?
贾永发 律师:首先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往往很难保持头脑清醒。倘若遇到刑讯逼供,更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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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首先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往往很难保持头脑清醒。倘若遇到刑讯逼供,更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能够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彻底了解案情,既能设计辩护思路,也能及时向家属反馈相关情况,避免家属的焦急。
再者,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他,并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法律,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也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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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在当事人的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应如何处理?
贾永发 律师:
通常情况下,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尤其严重冲突时,公共利益必须优先。但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除非对人身或国家安全存在重大而迫切危险等情况外,应该优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出于为当事人保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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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
通常情况下,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尤其严重冲突时,公共利益必须优先。但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除非对人身或国家安全存在重大而迫切危险等情况外,应该优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出于为当事人保密的需要,只要不是对人身或国家安全存在重大而迫切的危险,辩护律师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从当事人处获知的有关该当事人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情况。从辩护律师的职责看,为当事人保密的需要在很多情况下优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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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10999085
固定电话:010-82228494
律师执业证:11101200110131192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信箱:bjfdlawyer@126.com
大律师网小何: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民众对贪污罪也越来越有了解,请问如何才能构成贪污罪?
贾永发 律师: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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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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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手续费”或“回扣”,这是属于贪污还是受贿?
贾永发 律师:如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从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送的款项(即回扣)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种情况不可一概认定为贪污或是受贿行为;应当根据卖方给予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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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如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从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送的款项(即回扣)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种情况不可一概认定为贪污或是受贿行为;应当根据卖方给予的“回扣”是否符合规定来加以区分,如果“回扣”是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但此时获得“回扣”的主体应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行为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予以侵吞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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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占为己有后,基于送礼人的请求或情面考虑同时又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应如何定性?
贾永发 律师:不少人认为,对于该种情况应当主要从证据角度考虑。如果现有的证据能证实行为人收受公务礼物之后,利用职务之便为送礼人牟取了利益则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反之若不能排除为他人牟利的合理怀疑则仍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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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不少人认为,对于该种情况应当主要从证据角度考虑。如果现有的证据能证实行为人收受公务礼物之后,利用职务之便为送礼人牟取了利益则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反之若不能排除为他人牟利的合理怀疑则仍以贪污罪论处。
上述情况(仅限于赠予发生前赠予人未要求受赠人为其牟取利益的情况;若在赠予行为发生前受赠人与赠予人已达成受赠人为赠予人牟利的协议,则为典型的受贿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该行为均应以贪污罪论处。理由如下:首先,此种情况成立“法条之竞合”。就我国《刑法》立法的体例来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独立于贪污罪,亦独立于受贿罪,其立法意图十分明显,提醒我们法律将该行为直接以贪污罪论处,为法律的特别规定;
其次,揣摩立法意图,该法条的目的是将“不作为”的形式纳入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提醒我们“不作为一样可以构成贪污罪”。若出现上述情况,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后是否接受礼物后又是否承诺或实际为送礼人牟取利益,均以贪污罪论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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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您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贪污受贿罪具体数额量刑的规定?
贾永发 律师:从实践的情况看,过去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刑修九的修改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
贾永发 律师:从实践的情况看,过去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刑修九的修改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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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那么现在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是按多少起算?
贾永发 律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最新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去年11月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二是2016年4月18日两高出台的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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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最新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去年11月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二是2016年4月18日两高出台的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是适合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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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既然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那么贪污受贿三万以下怎么追责?
贾永发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起刑点定为三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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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起刑点定为三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出现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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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那么收了哪些财物算受贿?
贾永发 律师: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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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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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发 律师寄语: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小编结语:
贾律师从事多年法律研究,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维护了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了一份力量!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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