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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用孩子的房产抵押后不认账! 能以孩子不同意为由来消除抵押效力吗?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22 浏览:126
导读: 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设定财产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与监护虽然在内容上互有关联、主体上有所竞合,但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义,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尽相同。

父母用孩子的房产抵押后不认账! 能以孩子不同意为由来消除抵押效力吗?

  2017年4月6日,原告杨甲与被告王乙、沈丙(两被告是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18%,合同另对违约金、逾期还款利息等作了约定。以王乙、沈丙、王丁(两被告之子,2009年出生)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为前述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两被告王乙、沈丙辩称,房产系两人婚后购置,登记于一家三口名下,王丁对抵押借款情况不知情、不同意,抵押无效。

  提问: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设定财产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与监护虽然在内容上互有关联、主体上有所竞合,但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义,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尽相同。本案中,两被告王乙、沈丙作为王丁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王丁,为家庭对外所负债务设定抵押,该抵押合法有效。认定抵押效力时,无需考虑房产来源、借款目的等其他因素。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的规定,若父母作为监护人,确实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指定适格监护人,并向父母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的监护责任系对家庭内部责任的认定,并不影响对外抵押的既有效力。

  具体理由有两点:

  一、本案抵押的效力基础源于法定代理制度,而非监护制度

  法定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形式,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既不存在双方的合意也不存在单方法律行为。法律特设法定代理,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虽然法定代理与监护存在密切关联,如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即两者在主体方面存在竞合,由此,两者在具体职责上亦存在交叉、重叠,但法定代理与监护在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1)适用范围。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对侵权行为则不能适用。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即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之,而非基于监护人身份。因此,法定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更侧重于指权利。监护则指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所为之行为承担监护责任,更侧重于指义务。

  (2)诉讼主体独立性。法定代理人并非独立的诉讼主体,仅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而监护人则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3)法律后果。对于被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监护人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责任,此时的责任并非法定代理人责任,亦非被代理人责任,而是独立的监护责任。对于法定代理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则由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认定抵押有效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及传统的家庭伦理观

  一方面家事行为具有自密、弱理、封闭的特点,债权人无法准确获知债务人的家庭内部状况,由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处分家庭财产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当然,基于家事行为的上述特征,为减少争议发生,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时,应当要求父母双方均到场签字确认;另一方面家庭财产共有是维系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在积极收益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人为减弱自身偿债能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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