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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费这样收,合理吗?听听法援律师怎么说!

大律师网 时间:2022-05-24 浏览:126
导读:为了提升法援宣传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与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节目联合打造专栏——《一起来学民法典》,热点问题有请法律援助的优秀办案律师为您解析!

小区电梯费这样收,合理吗?听听法援律师怎么说!

  小区电梯费这样收,合理吗?听听法援律师怎么说!

  「本文来源:江苏交通广播网」

  为了提升法援宣传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与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节目联合打造专栏——《一起来学民法典》,热点问题有请法律援助的优秀办案律师为您解析!

  01住一楼,要不要交电梯费?

  钱先生家住在一楼,从来没有使用过电梯,但物业仍要求他缴纳电梯费。钱先生质疑,小区电梯费这样收,合理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业主对于电梯享有使用权,业主不能因为放弃电梯的使用权而不交电梯费,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性化的物业公司,已经在合同中免除了一楼居民的电梯费用,这一点值得我们表扬。但是,没有对于这项优惠的物业来说,一楼居民仍然不能拒绝缴纳电梯费。

  02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很多人说,夫妻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真的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定离婚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即完成离婚。

  那么,夫妻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的误传是从哪里来的呢?《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分居满两年只是诉讼离婚中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分居两年不会自动离婚,仍需通过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来完成离婚。

  另外,《民法典》还新增了一项准予离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多次诉讼离婚仍判决不准离婚的,有了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

  03捡到财物不归还,违法吗?

  王先生在路边捡到一个包,里面装有五万元,王先生见四下无人,又无法联系到失主,就自行把包带回家了。那么,王先生的这种做法,有没有违法呢?  

  律师解答

  捡到的包在法律上被称为遗失物。关于遗失物,《民法典》当中有如下一些规定。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王先生应将捡到的遗失物返还失主或及时通知失主,如果实在无法查明失主,则应当先予妥善保管,并及时送交公安部门。

  但是,如果王先生企图将捡到的遗失物据为己有,那不仅有违道德,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后续公安机关或失主找到了王先生,王先生还刻意隐瞒、拒不交付的话,更是涉嫌非法侵占,触犯刑法。

  04给商家差评,违法吗?

  小吴在网上买了一双鞋,对穿着效果不满意,为了“报复”商家,小吴给了商家一个差评,并声称是假鞋。商家据此将小吴告上法庭,认为小吴此举属于侵犯商家名誉权,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如果小吴是因为穿着效果而给商家差评,这种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侵犯商家名誉权。但对于小吴声称商家销售的是假鞋的行为,则可能会认定为是侵犯了商家名誉权。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三种侵权行为最常见,我们要多加注意:第一种,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第二种,新闻报道失实。第三种,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时,使用素材不当可能对素材中涉及的公司企业名誉造成损害。

  最后,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在网络社会,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商家也有名誉权,因此,对其评价时更要尊重客观真实,吐槽也要有底线!

  《法律援助法》来啦!

  ■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用直白的话来说,法律援助它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 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合法权益息息相关。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在迅速增加。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我国法律援助的确存在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需要立法为法律援助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 法律援助法的特点亮点有哪些?

  该法在内容上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和定位,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形式和范围,完善了法律援助程序,积极拓宽法律援助提供渠道,不断增强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具体的特点和亮点如下:

  1.该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2.该法通过明确政府财政保障,采取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表彰和奖励等鼓励措施,以及明确补贴标准来激发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3.在援助形式上,该法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4.为保障更多公民享受法律援助,该法规定,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同时明确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

  5.该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完善了法律援助有关运行机制,为保障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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