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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荣誉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27 浏览:
导读:荣誉权和名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都是不容侵犯的。那荣誉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吗?荣誉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的?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玩下阅读了解看看吧。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荣誉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相似点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不同点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第三,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具体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主要体现为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

侵害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1、对权利人应当获得荣誉称号而遭受侵权没有获得的,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而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就认为被侵权方享有该荣誉称号,无须重新颁发、补发荣誉证书。因为已经错过机会,时过境迁,很难再把原来的评委召集起来,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评选。

  2、由于荣誉与名誉的密切联系,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权利主体名誉的毁损。其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在财产损失为要求。

  3、是对权利主体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判令侵权方支付或退还权利人应得的奖金,还有其他一切物质损失,引起诉讼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也应包括在内。

  4、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救济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除了侵权人对权利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之外,主要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荣誉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1、因荣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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