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资金的来源。
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2、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1、隐匿银行账户
(1)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
(2)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他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3)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5)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2、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1)若知道配偶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要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2)不知道配偶对近亲属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配偶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账户的线索;
(3)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取款凭条;
(4)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
3、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
(1)核查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2)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3)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4)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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