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以下疾病的:
1、恶性肿瘤 ;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
13、双耳失聪 ;
14、双目失明 ;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
20、严重三度烧伤 ;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23、语言能力丧失 ;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
26、终末期肺病 ;
27、严重多发性硬化;
28、严重冠心病;
29、 原发性心肌病;
30系统性红斑狼疮;
3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32、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33、严重克隆病;
34、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
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注:我国医疗保险处于不断完善中,大病种类将随各地医保医疗事业发展而有所不同,具体应咨询各地医保中心。
参保人员要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取“**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后携带《**市医疗保险手册》,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审批单”,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
1、0-4万元以下报销85%;
2、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3、8万元以上报销95%;
4、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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