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街道办没有权强拆老百姓的房子。只有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才有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村委会强拆企业主房屋的,企业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且及时村委会的强拆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26条规定,村委会作为单位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强拆企业主房屋,对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进行处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村委会支书、主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指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罚金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刑法》又未将村委会纳入刑事追责主体范围内,这也是我们维权过程中常遇到的公安推诿借口。事实上,村委会实施强拆也是可以进行追责的。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的规定,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异曲同工,都为约束村委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1、首先村委会没有权强拆村民的房屋,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村民可以收集房屋强拆的证据,然后房屋强拆的视听材料,被强拆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内设施设备清单和权属证明材料等;
(2)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保护村民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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