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合法的。公司调岗需要和劳动者协商,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是无效的,公司以员工不同意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以上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
(2)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劳动者福利待遇没有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调岗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脱密期调岗。脱密期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后,至用人单位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段期间。脱密期制度并非是劳动法领域明文规定的一种制度,但上海、北京、江苏地区都有脱密期的相关规定。
处于脱密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调岗,并按岗位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的发放。
第三、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其他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岗位调动事宜。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及薪资待遇,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此权利来损害劳动者利益。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例如,将专业工程师调至司机岗位,则是明显不合理的岗位调整。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调岗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不同意而主动离职的,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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