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是可以卖的。但是如果房子还在还贷中就不能卖了,房管局过户是要保证房产没有任何抵押的;所以,房屋买卖后不能进行过户。如果一定要进行买卖,则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解除了房屋抵押才能进行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被抵押之后,也并不意味着就不可以进行居住以及使用,甚至严格意义上来说,房产被抵押之后其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仍然是当事人的,只是当事人在使用的时候必须注意其完好性以及尽量保存其完整价值。所以在按揭的房屋仍然是可以申请贷款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1.提前找好贷款的担保人或担保物;
2.带上相应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带上住房公积金给予的手续到银行办理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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