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达适宜居住条件,能否主张减免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居住或者使用目的的房屋。如果房屋存在影响正常居住的问题,如基础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这将被视为违反了出租人的义务。租户因此遭受的损失,如额外的生活费用、维修费用等,应在租金中予以减免。
同时,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修理、更换或者消除危险。如果出租人未能及时解决,租户可以自行解决并从租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或者要求减少租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符合租赁用途的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瑕疵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等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出租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并就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出租人负担。
空置费的收取是否有时间限制?
关于“空置费”的收取,通常涉及到物业管理和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置费一般是指业主或使用者未实际占用或使用物业时,物业公司或管理方对其收取的一种费用。这种费用的收取是否有限制,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物业管理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空置费的收取方式和时间,那么物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则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至于空置与否,并不影响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除非合同中有特殊条款规定。
【法律依据】
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法律条文并未直接规定空置费的收取时间限制,而是强调了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用具体的时间限制需要参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规定。如果业主认为收费不合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当租赁的房屋未达到适宜居住的条件时,租户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减免租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的操作需要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可能需要通过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评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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