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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环境下的公司治理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0-11-16 浏览:
导读:公司法新环境下的公司治理

   【摘要】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在相关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将公司治理纳入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予以强化。其中公司治理的部分打破了原来公司治理结构的局限性,是一套以保障股东利益为根本,加强监督以及制约机制,内外治理相结合的公司治理体系,,为我国公司治理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公司治理  公司法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权益

    在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治理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淡化了公司自治能力,忽视了股东权益,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了公司治理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一、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权的过半,“一股独大”问题很严重。股权高度集中,导致了国有企业虽然进行了公司化改组,但由于国家绝对控股,公司只不过是国企“圈钱”的一种形式,虽然采用了公司形式,但在治理结构上仍然采用原来国企的模式,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由于国企大股东持有大量股权,在股改后,导致了大小非解禁浪潮之后的抛售,这大大伤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股市的健康运行。
   (二)管理权高度集中,形成“内部控制”
    管理权高度集中,董事会与执行董事高度重合,无法形成制衡机制。表现为国企改组为公司后,管理层常常是一人身兼多职。有的公司甚至一人身兼三职,既是董事长、党委书记,又是总经理。导致公司大权一人独揽,使公司的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形同虚设;使股东丧失了对公司的监管权,公司管理层的权力不受限制地膨胀。最后形成了绝对权力。这不仅破坏了公司法设定的治理结构,而且极易滋生腐败。对公司的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3)董事会存在缺陷,缺乏监督与制约
    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分权制衡,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和制约。然而,由于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以及对小股东利益的忽视,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的情况每每存在,导致了每一次股东大会最终都开成了大股东会,甚至超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权力不足,而且大多不作为,官本位思想严重,无法对董事会形成制衡机制。此外,董事会本身也存在严重缺陷,大股东与执行董事的高度重合,董事长的职权过于突出,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严重不完善,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不明确等问题都导致了监督与制约机构的乏力。

     二、《公司法》公司治理内容的修订
    (一)强化了股东权益,提升了股东大会权力
     新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规范了股东行为。限制了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强化了股东利润分配权、完善了股东信息知情权、赋予了股东公司解散权和导入了累计投票制度等。 同时提升了股东大会权力,第103条第2款确认了股东提案权,避免了大股东或董事会独占股东大会的提案权,股东首次获得了股东会的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同时规定股东会在法定权力之外,还可以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5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经理不作强制性规定。第38条规定,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完善董事会职权与会议制度
    还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消除董事长的绝对权力,削弱了董事长的决策权,免除了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的权利。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制约董事长专权。
   (三)加强了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不作为”一直是棘手的问题。新公司法第54条新增的职权包括:弹劾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起诉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诚信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四)完善了公司成立和公司治理结构
    新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明确了公司法人规范。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例如,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将独立董事制度写入公司法。

    三、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一)现行公司法维护了以法律形式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过去,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权力集中,监督不力等原因,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账权,中小股东有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等;有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对董事会制度的规范,防止董事关联交易,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股东利益。此外,职工监事制度,和可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兼顾了员工利益;实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二)为公司治理提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公司的良好运转离不开一套高效的制度,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既保护了股东利益,又保证了公司能够良性运转,通过专业细化的规定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原则上解决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公司法维护了股东的利益,限制了大股东的权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对于股东大会权利的提升比如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等,也限制了董事会的权力;同时对董事长的绝对权力就行了削弱,比如,明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41条规定的很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因各种原因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及加强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等等。

    结论
    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治理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的公司治理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这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对我国的公司治理有很大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杨丽斌.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以新公司法为例[J].社科纵横,2009,(06).
    [2]李季鹏.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分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
    [3]刘梦兰,莫守忠.我国新公司法实施后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缺陷与法律救治[J].云梦学刊,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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