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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结婚中的婚前房产问题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4-28 浏览:
导读:恋爱结婚中的婚前房产问题

    婚前接受父母资助购置房产的分割问题
 
    一、婚前一方接受另一方父母资助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甲乙恋爱期间,乙方家长出资资助双方买房,由甲以个人名义签定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证,尚未结婚二人分手。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首先,乙父母的出资属于对于二人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婚姻未缔结,那么赠与就不复存在,成为了一种借款,此时,父母一方需要出具出资的有效证明,才能将这部分款项索要回来,否则是对父母方很不利的。其次,依据我国法律,判断房屋所有权就是产权证上的产权人,无论产权人是出全资还是按比例出资,都不影响其成为严格的完全意义上的产权人,享有房产及全部增值收益。因此,在此情况下,对于另一方父母的资助,归还本金及利息即可,另一方及父母没有对房产的分割权。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一般司法实践中视为不给付利息。
 
    二、婚前由一方父母资助双方联名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一方父母没有作出明确意思表示,那就将资助作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部分资助成为受赠方的出资,以此来约定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在房产分割的时候,就要按照数额比例对增值的收益进行分配。
 
    三、婚前双方和一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如何约定份额。
    婚前男女双方和一方的父母三方共同出资,如果都是现金出资,并且三方都明确是共同出资时就可以按照实际出资数量协议约定份额,并可以按照约定由哪一方来持有房产证,哪一方持有共有权证。如果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由于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并且需要在购房人取得的房产证上设定抵押,然后在购房人还清贷款后才能涂销房产证上它项权利一栏中的抵押登记。
如果父母一方没有明确是共同出资,也没有明确是借款或是赠与,那么这个时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相应增加该方的份额;如果有借条,能够确定是借款时,属于共同债务,清偿债务后可以相应增加两人的共有份额。

    由此,在出现多方联名购房的时候,应有明确的约定,是属于共同出资,还是属于赠与,还是借款,都要明确出来,定分方能止争。
在涉及一方父母出资的问题上经常会归结为赠与,对于赠与做如下理解。赠与: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间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190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94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四、婚前关于彩礼的问题。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彩礼,通过解释分析,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通常要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确定当地是否是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关系,否则的话,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了。返还彩礼一般不包括彩礼形成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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