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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偷税强难查处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11-09 浏览:
导读:股权转让偷税强难查处

  “原始出资仅2200万元,4年后出让股权,便获得了3.92亿元的巨额转让款,南京21世纪投资集团董事长许尚龙一笔便赚取了3.7亿元的溢价,却企图一分钱税都不交。”近日,《法制日报》接到落款署名为“南京市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举报信,称南京富豪许尚龙在2007年的一笔股权交易中,涉嫌利用虚假合同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向相关税务机关举报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这一违法行为至今尚未得到任何查处。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实行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同时解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缓和因收入分配不公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实施后,则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并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缴付义务。与广大普通工薪人群每月由薪资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存在鲜明对比的是,“富豪”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如何实行有效监管,填补相关漏洞和不足?一直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举报人甚至还爆料说,身价可能达到百亿元的许尚龙近3年来在南京地税部门所纳的个人所得税仅11万元。这些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记者进行了调查。


  “我们可以承担任何因举报不实所造成的对许尚龙个人不利的法律责任。”采访中,举报人向记者表示所举报的事情完全真实。而且拿出了证据:之所以被举报人得以顺利“逃脱”税收监管,源于同一天签订的3份“简单”的协议。


  据了解,在2007年6月21日签订的《股权置换协议》中,许尚龙、吴娟玲(举报人称,吴娟玲系许尚龙之妻)作为持有南京浦东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京市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00万股份的甲方与苏宁环球股份股东何健以等价的2200万元股份协议进行了“股权置换”。


  当天,许尚龙、吴娟玲又作为借款方与出借方何健签订了金额达3.92亿元的《借款协议》,协议中还明确到6月29日前,由何健支付给许尚龙3.92亿元,如果在7月6日起的15天内不能归还借款,许尚龙即同意“将其通过置换方式获得的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2200万份股份交给出借方清偿债务”。


  在同一天签订的第三份《委托处置股份协议》中,写下了“甲方(许尚龙、吴娟玲)已向乙方(何健)借款3.92亿元,为偿还债务,甲方委托乙方自行处理该2200万份苏宁环球股份”、“因甲方对乙方负有3.92亿元债务,乙方对甲方负有交付2200万份苏宁环球股份的义务,双方协商同意债务相互抵消。”协议还明确了该项委托为“不可撤销”,任何一方提出撤销则支付对方4亿元违约罚金。


  6月29日,在一份许尚龙、吴娟玲亲笔签名的收条上,明确写明了3.92亿属于“股权转让款”的性质,两人进一步还说明“以上款项是实际履行由我本人提议并在2007年6月21日签订的股权置换协议集相关借款协议。因此本人承诺在上述实际收到的款项中,如有发生税费全部由本人承担,与苏宁环球集团和何健无关”。


  “类似于买一个苹果要两元钱,但双方没有进行钱物交换,而是采用对等赠与苹果和两元钱的形式置换,由于不产生溢价,其中的税款当然不用交了。”举报人说。


  举报人还透露说:“21世纪投资集团在南京、连云港、海口、武汉、北海等多个城市开发房地产,完全有能力缴纳这3.7亿元溢价款所产生的税款。而企业近3年在南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120万元,许尚龙个人所缴纳的所得税仅11万元,其涉嫌偷逃的税款要真正查起来,数量可能会‘触目惊心’。”


  记者为此向苏宁环球股东何健求证了解当时股权转让情况。但何健只是简单地承认了股权转让的事实,不愿意透露更多的细节。记者4次拨打许尚龙本人手机及两次拨打该公司电话联系采访,并发短信说明了采访内容,但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回音。


  据了解,此“逃税内幕”被内部人员掌握后,分别在2010年8月、2010年12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税局、南京市地税局等进行了举报。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0年12月14日向相关人员发出了“询问通知书”。为此,代理律师孟兰凯对当初3个协议文本形成过程到税务部门进行了书面陈述,此后稽查部门数次以许尚龙不在国内等原因,查处工作至今没有“下文”。


  记者向南京市地税局了解该案的处理进展。“怎么去年的案子到现在还没有查?”一位工作人员嘀咕说。截至发稿前,记者没有得到是否立案查处的明确答复,只是被告知让记者通知举报人,直接和举报中心联系。


  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3.7亿元则应缴纳7400万元,应由其本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正因为是难点,南京市地税局为此专门设立了一个部门专门对股权转让进行研究指导。”这位负责人还介绍,由于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只要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及收款收据等手续就可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税务部门查处的难度也相应加大。由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款往往数额大,而且隐蔽性强,税务申报中往往对平价甚至低价转让的,采用市场公允的价值进行核定。此外,由于个人交税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目前除了个人凭身份证查询或司法机关凭办案手续查询外,不接受媒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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