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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律师申请公开空气排污费收支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3-12-10 浏览:
导读:四地律师申请公开空气排污费收支

  近日来,全国多地出现雾霾天气,长三角地区更是多日发布重污染预警。雾霾从何而来、将持续多久、该如何治理成为公众最关心的话题,而各地环保部门迟迟未对此做出公开解释。昨天,江、浙、沪、皖四地律师安徽、北京、河南、江苏、上海等31个省级环保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各省2010-2012年每年收取的空气排污费总额及每年空气排污费使用决算报告。
  “环保部门对持续的雾霾天气应该负有责任,至少应该让公众看到他们做了什么?征收的空气排污费用在哪了?为什么去年有雾霾今年还有雾霾?有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我想在这些问题上环保部门应该对公众有个交代。”信息公开申请当事人之一、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据了解,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律师除了封顶外,还有来自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施鲍忠及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忻芙蓉,他们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向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其所需信息的用途就是了解空气污染防治情况。忻芙蓉告诉早报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政府必须向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收取排污费,负责相应的治理,但从目前看各方面还不尽如人意,这里面有各种各样的因素,有的是关系理顺了,有的到了应该去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时候才实施,事实上,企业在达到排污总量以内,还是有自身的治理能力,但就从目前的情况看,对环境的污染已经恢复不了了,“各省环保部门至今没有公示过相关的信息,我们这次寄出公开申请,就是希望能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

  早报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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