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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当有程序保障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4-02-09 浏览:
导读: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当有程序保障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利的若干规定》,明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体现了进步的点点滴滴都不忌惮被重复提及,或者说历经多次的强调依然是有益的。尽管“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在2007年《律师法》修订时就已经见诸法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这一条款再次被确认,但是浙江多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又一次予以重复和强调,仍然不嫌多余。进步自理念始,进步的理念每重复一次,都是在被确认一次。当这些被确认的理念终于转换为实际的行动,实质的进步也就因此得以实现。

  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仍然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常常遭遇监听,这正是会见难的细节体现之一。虽然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已经明确提出“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依然无法让人满意。2011年2月,广州市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律师法》的试行意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同样属于再三强调之列。当年6月,广州市律师协会组织了一次调研。问卷调查显示,只有30%的律师确定没有被监听、被录音的情形,有60%的律师反映有时被监听但不清楚是否有被录音。

  为什么国家法律明确、地方部门规范文件一再强调的原则总是难以落到实处?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与《律师法》的弱势有关。当时,《刑事诉讼法》的最近一次修改尚未完成,“不被监听”虽然见诸《律师法》,却不被当时施行的刑诉法所认可。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羁押场所便以“执行刑诉法”为由,选择性地强调无明文规定的刑诉法,而将作为“下位法”的《律师法》弃之不理。上述分析确实有其道理,但是它却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地方各部门联合下发了红头文件的情况下,这一原则的落实仍然“不尽如人意”。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不但解决了“不被监听”原则无“上位法”支撑的问题,而且连原来的“派员在场”变相监听的问题都一并解决掉了。这种立法层面的明显进步,能否彻底解决律师会见被监听的问题呢?如果说《律师法》相对弱势,《刑诉法》的约束力总该够了。如果我们认真梳理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就不难发现,“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更像是一种权利宣示,却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条款。正义的实现靠理念的进步,也要靠程序的保障,如果缺少了过硬的程序,单单去宣示权利是不够的。

  如果说,作为“大法”的刑诉法难免原则和粗疏,地方部门的规范文件正好可以在可操作性上多下功夫。红头文件不仅要宣告“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这样的原则,而且应当制定出保障这一条款得以落实的程序,即相关监督措施和救济措施。律师不被监听到底靠什么去实现,是羁押场所和侦查机关自觉自愿关闭麦克风和音响吗?如果他们并不具有这种“高风亮节”因而实施了监听,那么又应当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来惩前毖后?遗憾的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在程序方面给出让人期待的措施。条文重复虽不嫌多,但其功效仍然是重复的功效而已。

  拟定几条保障程序可能并不难,比如,羁押场所的律师会见室应当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如果说出于安全考虑的视频监控系统是必要的,那么可能被用于监听的音频系统就一定不能有。这些技术标准的实施也不能由羁押场所自己说了算,还应当接受来自检察机关的监督和验收。此外,对于违法实施监听的当事人,必须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惩处。只有类似的程序保障跟上来,“不被监听”才能避免成为一句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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