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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参与起纠纷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4-03-04 浏览:
导读:企业拆迁,律师参与起纠纷

    拆迁中,为获得更多补偿,企业向律师帮助,试图通过信访等方式获取更多利益。企业拿到赔偿后,矛盾顿起,律师所状告企业要求其按约支付5%的代理费,企业则认为律师所没有参与,还提起反诉要求律师所归还先期支付的4万元。近日,该案经两审法院审结。案件暴露出的拆迁中相关背后推手等问题,当引起政府部门重视。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索22.5万代理费

  这桩案件的缘起,是发生在我市某镇的一起拆迁纠纷。2012年11月28日,盐城某公司被所在地镇政府强制拆除。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亭湖法院诉称,2012年12月13日至14日,盐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来到北京,委托他们代理索赔。盐城某公司对镇政府补偿178万元拆迁款不满意,经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反映后,当地组成工作组,于2012年12月31日以450万的价格处理结案。

  律师所称,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先付4万元,结案后按胜诉额的5%另行支付代理费”、“每次往返盐城的包干差旅费2000元”,第四条约定:“包括息诉、撤诉或庭内外和解,本协议约定律师工作结束”。

  事后,双方为5%的代理费多次协商未果,律师所将盐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律师代理费22.5万元。

盐城某公司:没参与就不应收费

  对于该案的事实及5%的争议,盐城某公司又另有一说。他们表示,对方说的通过向上级相关部门控告后,当地组成工作组于2012年12月31日对其拆迁纠纷赔偿处理,该诉称有悖于事实。
 
  该公司说,公司因厂房搬迁与镇政府发生纠纷,上访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北京某律师所的律师徐某某,在其诱惑下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徐某某风险代理,并按其要求支付了5万元费用。

  该公司称,原告律师徐某某在代理过程中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向公安机关告,未参与非诉讼调解,也未办理委托手续。是公司自己通过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亭湖区相关部门调处,于2012年12月31日达成一致意见,期间原告的代理律师一直没有参与。

  所以,盐城某公司认为,其单位拆迁纠纷的解决与律师所没有关系,不应支付所谓的5%的代理费。案件审理中,盐城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律师所返还已收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已付5万元,扣减1万元差旅费)。

委托协议:诉讼收5%代理费

  双方剑拔弩张,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法院查明了的事实是。盐城某公司和镇政府因厂房搬迁发生纠纷后,2012年12月13日,公司作为甲方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因甲方拆迁赔偿人身伤害及赔偿、案情上网、举报控告一案之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甲方知道此案的诉讼、有胜诉或败诉的风险,只要乙方依法代理,尽心尽责则可。”

  协议中,双方提出代理费用分期支付,先支付4万元;结案后按胜诉额的5%另行交付代理费。盐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在合同上签名,同时孙某某签署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徐某某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委托书没有载明代理权限,徐某某也没有在上面签名。

  合同签订后,盐城某公司向徐某某支付了5万元(其中1万元为差旅费),徐某某出具了收条,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分两次共开具了4万元的发票。此后,徐某某起草了书面材料,要求追究盐城某公司搬迁过程中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孙某某签名后,通过信函邮发给上级相关部门,但相关部门没有依据信函的意见立案处理。

分歧:代理费谁说了算

  2012年12月31日,盐城某公司与镇政府经多次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镇政府合计补、赔偿盐城某公司450万元,分三次支付。

  去年1月30日,盐城某公司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邮发信函:“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徐某某律师:2012年12月13日我厂法定代表人与你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一份,我厂亦支付了相关费用(有收条为凭)。现因我厂与镇政府纷争亦经区委、政府派员协调妥处,故解除与你所委托代理关系,特此函告。如有异议请函告之”。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回复说:“1.本所同意您厂关于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2.关于您厂来函中提及的律师已经收取的代理费用、差旅费用,待后按约定结算时多增少补”。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徐某某律师没有参与盐城某公司与镇政府的数次调解,在双方达成450万元的补、赔偿协议时,徐某某也没有参加。

一审判决:驳回双方诉求

  因双方分歧较大,亭湖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盐城某公司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为有效合同。

  法院表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张22.5万元代理费的请求,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合同签订后,盐城某公司虽委托徐某某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代理权限,受托人徐某某也未签名,盐城某公司与镇政府之间的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徐某某没有参与调解,纠纷的处理未经诉讼,没有胜诉事实的发生,故律师所将双方自行和解达成的450万元作为胜诉额,要求按5%收取代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盐城某公司反诉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返还4万元代理费,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先付4万元,律师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4万元代理费,并开具了发票,在收费后指派徐某某律师办理相关事宜,徐某某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故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收取的4万元代理费不应返还。

  一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亭湖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律师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盐城某公司获得450万元赔偿款得到了他们的帮助。

  盐城某公司答辩提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邮寄上访材料的行为并未得到回应,且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与当地政府的关系,阻碍了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工作的开展,并致使其少获得100万元赔偿的结果等。

  市中院审理认为,盐城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并未明确代理权限,受委托人徐某某也未签名,该纠纷未经诉讼程序。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张的代理费用的依据是该代理协议中“结案后按胜诉额的5%另行支付代理费”的约定。鉴于本案并未进入诉讼阶段,故不存在胜诉及胜诉额的事实,律师所主张以胜诉额的5%收取代理费无事实依据。律师徐某某草拟、邮发了要求追究相关拆迁人员责任以及和解方案等材料,其方式虽有不当,但确实已为委托人拆迁利益即被上诉人的委托事务提供了前期阶段性的服务,付出了一定的劳务,盐城某公司应当支付上诉人律师相应的报酬。

  市中院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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