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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坐20年冤狱终判无罪 出狱给母亲下跪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08-12 浏览:
导读:“杀人犯”坐20年冤狱终判无罪 出狱给母亲下跪

“杀人犯”坐20年冤狱终判无罪 出狱给母亲下跪

  1995年,杨明被认定为命案犯罪嫌疑人。1996年,杨明被判死刑,缓期二年。近20年,杨明始终拒绝认罪减刑,家人从未放弃申诉。2015年6月,贵州高院再审本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8月11日,贵州高院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

  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中写道,被害人王某某遇害时间之所以确定为1995年1月22日,是根据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的证言“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不能采信”。贵州高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明杀害了王某某。除了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杨某某证言外,本案没有其他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系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的结论。

  事实上,本案从始至终都存在诸多疑点及问题。如公检法认定的被害人遇害时间为199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但却有多名证人证明曾在此后的1月23日及26日在舞厅等地见过被害人。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指出,本案全凭间接证据定案,认定杨明作案的最关键的间接证据是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但该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存在暴力取证、诱证等嫌疑,其本身也是矛盾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的。”

  张磊还指出,杨明曾当庭陈述遭到长时间连续审讯和打骂,侦查人员还指使同监室人员殴打致其重伤。“同一个侦查机关,同样的侦查人员,能够对杨明实施刑讯逼供,就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为取得杨某某对杨明的指证,会同样对杨某某实施刑讯逼供。不然,为什么要关押证人50天?”张磊说。

  张磊在申诉意见中还对杨某某的证词的事实部分提出了质疑。如杨某某证词中称,她在1995年1月22日中午起床时看到杨明脸上有三道抓痕,这与对杨明的身体检查结果不符。杨某某在被关押期间给杨明写了两封信,称自己“怀孕”和“身染重疾”,但这并非事实。张磊怀疑,这些谎言或许是其配合侦查机关对杨明骗供、诱供。

  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最终也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多次证言,前期表示并不知情,到其被收容审查后,才逐步证实在杨明家三楼或者二楼听到开卡拉ok的一楼有吵打声、呻吟声,及杨明对其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来卡拉ok闹事一事;杨某某后期的证言,根据日常经验判断,证言不合情理。杨某某被收容审查后的证言,在合法性、真实性上存疑,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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