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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仁凤投毒案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12-29 浏览:
导读:钱仁凤投毒案

  2002年2月,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一家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投毒案。三名幼儿在午睡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后两人脱险,一名两岁男童救治无效死亡。当时,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警方证实男童的死因为“摄入毒鼠强”,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则是当时17岁的幼儿园教师钱仁凤,她也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入狱12年,钱仁凤通过各种途径喊冤,坚称自己是屈打成招,重要嫌疑人另有其人,真凶却并未受到调查。2011年,云南省高院曾驳回了钱仁凤的再审申请书。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 2015年5月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 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该案进行再审。 12月21日下午,钱仁凤无罪释放。

  案件背景

  2001年9月,钱仁凤在巧家县“星蕊宝宝园”做保姆,负责带2至4岁的儿童同时帮助做饭。

  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半左右,“星蕊宝宝园”3名孩子陆续出现呕吐等状况。

  2002年2月22日17点,“星蕊宝宝园”园长朱梅之父朱明华到公安机关报案。朱明华称,当天15点左右,2岁多的侯磊睡完午觉起床后,他和朱梅发现侯磊的精神不好,朱梅以为是感冒,便冲了碗糖水给宝宝喝,发现没有好转,便将侯磊以及另外两名出现不良反应的儿童送进医院。

  朱梅回园,急忙联系家长,随后将发生呕吐的孩子送医院救治。

  事发当日下午,警方将朱梅、朱梅的父母、钱仁凤带到巧家县公安局做询问笔录。

  2002年2月25日的审讯笔录显示,巧家县警方将钱仁凤列为“投毒案”嫌疑人,并监视居住。从笔录记载的时间看,对钱仁凤的这次审讯从当天15点,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3点,共12个小时。

  也正是这一次的笔录,记载了钱仁凤的首次有罪供述。

  笔录显示,怨恨成为钱仁凤投毒的动机。但2002年2月26日,当朱梅被侦查人员问及与钱仁凤关系如何时,她说“关系还是好的,没有矛盾”,否认与钱仁凤有矛盾。

  “她(钱仁凤)人比较老实。春节后我还涨了她50块钱工资。”朱梅回忆。

  钱仁凤还供述,事发前一天,她在幼儿园厨房内扫地时,在碗柜下面找到一个装有红色液体“毒鼠强”的白色塑料瓶。

  事发当日,她在厨房内的部分食品里用注射器注入毒物。随后,她将含有“毒鼠强”的午饭喂给孩子们吃。

  但在次日的审讯中,钱仁凤又称,那瓶“毒鼠强”是她从家里“无意中带来的”,并藏在碗柜下面。

  此后,警察又针对作案动机、时间、手法等进行了5次讯问。讯问间隔最短为1个小时,最长7个小时;讯问时间最长5小时,最短2个小时。钱仁凤又将作案目的修正为“要有人死”。

  10个小时后,她在第二次审讯中推翻了此前投毒的全部供述。但在警察的质疑和“攻心”下,她再次承认自己作案。

  2002年3月11日,钱仁凤在审讯中修正了“毒鼠强”的颜色,将之描述为“白色塑料瓶装的黄色液体。”

  同日的“提取物品笔录”显示,通过钱仁凤的现场指认,巧家警方在“星某某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

  此前,警方还对钱仁父亲做了一份笔录。钱智远在笔录中称,他家中曾买过三种“耗子药”,一种是玻璃针水瓶装的红色药液;一种是白色塑料针水瓶装的黄色药液;还有一种青霉素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

  “前面两种都用完了,只有青霉素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没有用完。”钱智远称。

  但这与钱仁凤供述的从家里带来的“白色塑料瓶装的黄色液体“相矛盾。

  伤亡情况

  侯磊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儿童脱险。

  案件结果

  尸检勘验

  接警后,巧家县警方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证实侯磊的死因为“摄入毒鼠强”。

  警方结论

  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

  宣判罪行

  办案警方认定17岁的钱仁凤是凶手。因钱仁凤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申诉

  法院宣判后的两个月,钱仁凤的代理律师以“事实证据不足、遭遇警方刑讯逼供”为由上诉。随后,云南省高院驳回了上诉。至2014年12月27日,钱仁凤被关在云南省某女子监狱服刑。入狱12年来她一直为自己喊冤,多次委托律师申诉,坚称自己无罪,称审讯时屈打成招。钱仁凤的申诉代理律师杨柱始终认为案子疑点颇多。

  钱仁凤的侄子钱伦荣说,2002年起,钱仁凤的亲人找检察院,检察院让他们找法院;找了法院叫他们找公安厅、又叫他们去找昭通公检法,然后他们又去找昭通,昭通叫去找巧家。 一直不停地这样来回去找。

  作案动机存疑

  钱仁凤的动机上觉得有问题:一个女教师,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促使她对自己的学生、两三岁的孩子用投毒 样的方式下手。这是一个大的疑点;

  警察鉴定存疑

  同一锅饭,给十多个孩子一起吃。结果有三个孩子中毒,一死两伤。剩余的学生居然安然无恙。有中毒和不中毒的明显区别。如果说这锅饭是有毒的,不可能出现一部分中毒、一部分毫无中毒症状。所以我就觉得警察当时的鉴定有问题。

  审案悬疑

  司法程序漏洞

  杨柱在查阅卷宗后发现,钱仁凤在信中称,当年遭到警方“刑讯逼供”。司法机关对于本案从作案动机到作案过程的认定,全部来自钱仁凤自己前后不一致的口供。而警方发现物证上没有发现钱仁凤的指纹。审讯笔录显示,钱仁凤从一开始“什么都不知道”到首次有罪供述是经过连续12个小时的审讯。

  作案理由不实

  在随后警察的多次讯问中,钱仁凤针对作案动机、时间、手法等信息前后不一致,作案理由从“因为想到朱梅(园长)不管我,还有那天吼我,我想让那些宝宝生病,朱梅就办不成(托儿所)了。”到后来的“要有人死。”而当侦查人员问幼儿园园长朱梅与钱仁凤关系时,回答是:“关系还是好的,没有矛盾”。在朱梅提出另有重要嫌疑人但被没有受到审查的情况下,钱仁凤被认定为凶手。

  办案涉嫌渎职

  杨柱:朱梅在警方的笔录中已明确提出最痛恨她的就是该时公安局副政委的儿子,最有报复可能的也是这个人!可能是千丝万缕的关系吧,致使办案的二十多个警察没有调查本案首要的疑凶;而所有人矛盾指向钱仁凤。这是我说的最大的疑点!如果警察连这一点都无法解释,你法院凭什么给钱仁凤定案!

  再申诉新常态

  2013年7月,钱仁凤的申诉进入了云南省检察院的视线,检察院调取了钱仁凤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但从2013年至2014年12月27日,调查进展缓慢。

  某记者试图采访负责此案的云南省检察院申诉处副处长高洁峰,他委托同事婉拒了采访:

  高洁峰同事:这个案件我们和法院、省公安厅还在协调当中。追问结果要看高院,再审不再审那是高院的事。

  此前高洁峰曾对媒体表示:“案子正在办理,主要是年代太久远了,有些证据需要重新鉴定。”

  某记者与云南省高院申诉审查庭联系,对方表示对此案件具体情况不了解。

  要以审判为中心

  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片面依赖警方所获得的证据,所以法官一定要改变自己的观念,要以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侦查为中心。

  虽然检察机关的调查进展缓慢,但呼格吉勒错案的纠正,聂树斌案的复查,还是让钱家看到了希望,她们也相信法律会给钱仁凤一个说法。

  钱仁凤是来自云南巧家如今已被投入大牢改造十年以上的罪犯。钱仁凤和他的家人一直走在喊冤的路上。

  钱仁凤被判处无期徒刑源于一桩投毒案,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证言还是证据都到处充斥着矛盾,令人难以接受的是:钱仁凤却被判处无期徒刑,真正投毒者却一直逍遥法外。

  2010年4月9日,云南省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几位律师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进行法律援助。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翰中对那次的普通维权而发现的案子记忆犹新。

  “看见我们就像看见了救星,跪下来哭着喊自己冤枉,监管人员拦都拦不住。”而在他看来,“钱仁凤的案子令人很意外。”从服刑人员的心理上来说,入狱8年仍在喊冤的事例并不多见。“像这种被定为有预谋的案子,做没做自己最清楚,如果入监8年还在喊冤,至少是需要给案子打个问号的。”

  同去法律援助的律师杨柱接手了钱仁凤的投毒案申诉。经过多次与钱仁凤沟通,并赴巧家与钱父及其亲友接触后,2010年9月7日,钱仁凤和父亲委托杨柱,对当年的投毒案进行调查取证和申请再审。

  作为公益法律援助,杨柱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巧合的是,杨柱和钱仁凤签订委托协议的这一天,距离钱仁凤一审被判有罪已整整八年。

  经过与钱仁凤的交谈和查阅当年的卷宗后,杨柱和朱翰中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判断。在他们看来,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投毒案,警方采集和法院采信的证据几乎站不住脚。

  钱仁凤在给杨柱的信件中说道:“当年不懂法律,才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给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带去了沉重的打击。”而在此前的会见中,杨柱也向钱仁凤谈过自己的顾虑,面对投毒案,若要申请再审,难度可想而知。要还钱仁凤一个清白,更是难上加难。

  首先的困难是钱。按杨柱的计算,若云南省高院驳回申请,可能需要到北京反映情况,来回的旅费不菲。

  按照当时旧的刑事诉讼法计算刑期,如无意外,钱仁凤至少要到2015年左右才能出狱。“但可能时间要比这个长,因为她一直在申诉。”

  最终,杨柱决定联合钱仁凤的堂妹钱仁左、王进贵一家,以及侄子钱伦荣等人,共同出资援助钱仁凤申诉。至今在为钱仁凤申请再审的奔波路上。

  2011年,杨柱代钱仁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2011年12月16日,高院认为,原审所认定的证据经过原审法庭的质证、认证,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钱仁凤再审申请书。但直到2014年4月,杨柱才收到这份驳回书。

  此后,杨柱和钱仁凤的亲人们分别向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但均石沉大海。2014年年中,杨柱和王进贵进京反映情况,但截至2014年12月26日没有结果。

  案件再审

  2015年5月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该案进行再审。

  无罪释放

  12月21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宣判:钱仁凤被改判无罪,并且当庭释放,终获自由。

  云南省高院认为,本案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与合理怀疑,原判决认定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此外,审判长还表示,钱仁凤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虽然钱仁凤入狱13年后最终无罪释放,但是投毒案的真凶至今逍遥法外。换句话说,幼儿园投毒案,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盖棺定论。此外,对于那份认罪供述,钱仁凤声称,并非是她自己签名,到底是属于警方作假,还是属于证据瑕疵?

  钱仁凤亲属和律师认为,警方提供的认罪供述,存在作假。在检方复查的卷宗中,对于钱仁凤案的供述笔录签名和指纹的鉴定结果显示,在钱仁凤的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所书写,而在9月29日庭审时,检方认为该份证据的取得属于证据瑕疵,属于办案机关的错误,但不应当予以排除。

  而法院最终给出的判决书中写道,对钱仁凤的第一、三、五次讯问笔录,钱仁凤对菜刀和针筒的辨认笔录上的签名为侦查人员代笔,手印均为钱仁凤本人指纹,钱家呼吁有关部门,对当年的办案民警的这种行为启动调查。

  钱伦荣说这个案子和呼格案等还是有不一样的,就是存在“做了假证”的情况,笔录不是钱仁凤本人签的,所以性质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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