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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彼得案的“关注”与“主流”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3-02 浏览:
导读:梁彼得案的“关注”与“主流”

  2月20日,北美多座大中城市同时举行了声援纽约华裔警察梁彼得(Peter Liang)、呼吁公正司法和反对族裔歧视的示威游行,游行规模之大、声势之猛,创下了北美华人类似户外活动的纪录

  北美的呼声

  此次2.20大游行发生地遍布北美各地,包括美国最大城市、事发地和审判地纽约,首都华盛顿,波士顿,旧金山,费城,迈阿密等43座城市,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蒙特利尔等,几乎遍及北美各主要城市、尤其是华人较多的城市。

  游行人数永远是争议最多、也最难核实的,组织者称仅纽约布鲁克林卡德曼广场的游行就聚集了纽约-长岛和邻近新泽西州华人数万,一些目击者则称“至少有上万人”,至于其它各地的示威游行则规模大小不一,多则千百人,少则几十人甚至几人,全美总计参加示威的人数恐远远不及组织者所宣称的十几万或二十几万,但几万之数应该是有的,这对于素有“不惹是非”、“远离政治”名声的北美华人而言,已是罕见之数了。

  如此罕见的北美华人共同发声,其最直接目的,是为纽约菜鸟华裔警察梁彼得日前所遭受的一桩司法裁决打抱不平。那么,梁彼得是谁,他又卷入了一场怎样的“官非”?

  梁彼得和他的案子

  梁彼得现年28岁,在法庭陈述中自称出生于纽约唐人街,父母系香港移民,本人也能操粤语。

  2014年11月20日夜,也即美国感恩节前夕,刚入职仅一年的梁彼得和搭档兰道(Shaun Landau )受命前往纽约布鲁克林区一幢公立廉租屋(“粉红楼房”Pink Houses)附近进行例行巡逻。当梁彼得左手持枪、右手持手电筒在漆黑一片的8楼楼道摸索前行时,手枪突然走火,子弹在墙壁上反弹后,击中正和女友走在7楼楼道的黑人住户、同为28岁的阿坎.格雷(Akai Gurley)左胸,格雷和女友逃到5楼后倒地,其女友大声呼救并实施急救,格雷在送院后不治身亡。

  梁彼得随即被捕,并被控以二级过失杀人、二级攻击伤害、二级疏忽致险,刑事疏忽杀人及两项渎职罪。2月12日,12名陪审员在17小时讨论后一致裁定其二级过失杀人罪名成立,根据法律,这意味着二级攻击伤害、二级疏忽致险,刑事疏忽杀人及一项渎职罪自动成立(另一项渎职罪2月9日结案辩论后被主审法官Danny Chun撤销)。

  据报道最终量刑判决的日期应为4月14日,如果罪名成立的结论不改,梁彼得最重可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梁彼得冤不冤?

  某些发表在国内网络平台上的文章引经据典,试图证明对梁彼得的审判“毫无问题”,而声援梁彼得的游行反倒是“大有问题”的。照这些文章的看法,梁彼得在陈述事发经过时多次改口,“说谎必然导致定罪”;陪审团中无一名亚裔“纯属巧合”且主审法官(就是撤销一项渎职罪指控的那位)是韩裔;定罪过失杀人“只是最高刑期为15年,也可能轻判”;被误杀的黑人青年格雷“纯属无辜”、“应该换位思考”。

  而一些北美华人则愤愤不平地指称华裔成了“替罪羊”,认为梁彼得“冤得很”,甚至有极端者喊出过种族歧视的口号。

  就案件本身看,梁彼得的确犯下了许多不可原谅的错误:现场还原和法医实验都足以证明,梁彼得所用警用“格洛克-17”9毫米自动手枪扳机力很大且有“两道火”,非用力扣动很难击发,梁很可能出于紧张在巡逻过程中一直“顶着火”并把手指始终放在扳机上(俗称“金手指”),结果在漆黑一片的楼道里听见动静后惊惶触发,导致悲剧发生;事发后他站在受害者身旁不作必要的急救措施,而是不断喃喃“我的饭碗要砸了”之类,同样与身份和职责不符,并增大了受害者死亡的概率。到案后他并非如实陈述而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口径叙述,坚持作全盘无罪辩护等,也都是错误——或至少值得商榷的选择。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问题。

  尽管“罪有应得派”兜了许多圈子,并罗列出曾被起诉、甚至定罪的美国警察姓名,却无法否认自1999年起纽约共179起警察持械伤人案中仅寥寥几起罪名成立,以及梁彼得是10年来第一例被定罪的纽约同类案例警察之事实,更无法回避近期最轰动的两起警察持械伤人案——2014年8月9日弗格森枪杀黑人青年迈克尔.布朗(Michael Brown)案和2014年7月17日纽约枪杀53岁黑人烟贩埃里克.加纳(Eric Garner)案,两名被告白人警察达伦.威尔逊(Darren Wilson)和丹尼尔.潘塔莱奥(Daniel Pantaleo)都被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布不予起诉。

  正如许多司法界人士所指出的,单就个案而言,上述两起案子的判决同样是合乎法律逻辑的——的确“缺乏有力证据”,尽管这同样也可解读为警方的责任,但“可以成立”不等于“必须成立”,两起案子的黑人受害者都手无寸铁且毫无威胁性,而两名被判不起诉的白人警察却分别以掐死和连开数枪直接打死的手段“消灭”了受害人,与之相比,打出一颗跳弹的梁彼得却得到如此待遇,难道连鸣一声不平的权利都没有了么?

  至于某些人说“说谎即罪名成立”,如果不是故意误导,那只能被视作对法律精神的无知。不论大陆或海洋法系,现代法律体系的最基本原则,就是重证据、轻口供,笔者之所以同意“梁彼得有责任”、“辩护过程有问题”,也认为裁定其罪名成立“可以说得通”,是因为证据链可以(但并非必然)支持有罪认定,而非梁彼得的口供让他“自讨苦吃”。

  同样,以“陪审团无亚裔是偶然”为由认定其中并无不公平因素,也并不具备什么说服力:正如许多知情人所指出的,按照北美警察的惯例,一旦出现这类案子,警察工会和所在警署都会全力担当,力争让自己同仁获得轻判或豁免刑事责任,而在梁彼得案中警方即便未必如华人“忿激派”所言“拿梁当替罪羊”,至少并未表现出应有的担当,这种表现自然难免被人猜疑,是否在连续几桩对黑人不利并引发骚乱的白人警察持械伤人案裁决后,抛出一个“非白人”作一番平衡和绥靖——就更不用说将梁彼得这样的菜鸟派去公认治安状况最复杂的布鲁克林区中最“刺头”的“粉红楼房”(甚至另一名搭档也是菜鸟),本身就是警署极大的失职行为。

  事实上在弗格森案和格林案宣判后,黑人族群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抗议声浪,此次梁案司法进程中,黑人族群及其支持者不但多次发起示威,还有人喊出“绞死凶手”等未审先判的口号。我们应该承认,美国黑人族群对政治的敏感、对诉求手段的娴熟,让他们拥有更多自我保护的能力,且确实在梁案中获得了一定的“分数”,那么,凭什么华裔就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哪怕梁彼得并非没有瑕疵,哪怕有些诉求并非不可商榷,但发出诉求本身,却是任何一个族群的权力和尊严所在。

  “北美华人大对立?”

  一些在中国内地广为流传的网络消息称,梁彼得案引发了“北美华人大对立”,其中一派认为梁彼得“罪有应得”,审判过程“毫无问题”,另一派则“一口咬定遭到种族歧视”,并“扬言要为梁彼得和华人打抱不平”。

  这种说法在梁彼得案定罪前是部分成立的:去年梁案被起诉前,第一个跳出来高呼将之“绳之以法”的是纽约市华裔议员陈倩雯(Margaret Chin),当司法进程进行期间,一些人劝阻梁的支持者站出来发声,称“这样做会令对华裔族群的歧视坐视”、“会被人指责亚裔搞‘亚种族主义’”,认为“接受结果是融入主流社会的表现”。

  但在2.12罪名成立被宣布后,这种“华人大对立”更多体现在中国大陆媒体、网络平台,而北美不同派别、来源和政治倾向的华人,却在“要不要支持梁彼得”问题上高度趋同,尽管在是否要示威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一些华裔律师也有借机“兜售服务”之嫌,但正如一些北美华人所言——这是百余年来北美华人最步调一致、最团结的一次行动。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北美华人通过梁彼得案更深刻地意识到,华人要融入主流社会,远离政治、事不关己,或逆来顺受一味忍让,都是行不通的,黑人族群的许多做法固可斟酌,但他们勇于发声,用于利用北美规则和自身团结保护自己利益的逻辑和原则,却是值得北美华裔族群借鉴、效仿的。

  从2.20游行最终表现出的和平、和解姿态(为无辜遇害的黑人默哀三分钟、强调事件是“两个家庭的不幸”,华裔族群的诉求是“公正审判和裁决”而非“梁彼得无罪”等来看,一些曾经弥漫的过激言行最终被理智所战胜,这也体现出北美华人社区的成熟。

  从“主流不关注”到“主流关注”

  相对于弗格森案和“烟贩案”,同样“闹出人命”且一边是警察另一边是无辜黑人的陈彼得案,最初可谓“主流不关注”,报道寥寥,跟进的更只有个别北美华人媒体和网站。

  但随着“2.12”、尤其2.20全美华人大游行所显示出的“华人声音”更加响亮、团结和理性,“主流不关注”的现象似乎正逐渐被“主流关注”所代替。2月20日的游行吸引了《纽约邮报》、《洛杉矶时报》、《纽约每日新闻》、《布鲁克林每日鹰报》,英国《卫报》,以及美国NBC、CBS和加拿大CBC等电视台的报道,且口径大多中立、公允。

  尽管一些华裔“忿激派”还在私下炮制、传播一些近乎“撮火”的“白宫回应”之类“独家消息”,但大多数当地华人仍坚持冷静、理智地等待法庭的最终量刑裁决。有消息称,布鲁克林地区检察官、曾在结案定罪当天到庭并和死者家属坐在一起的汤普森(Ken Thompson)在2.20后表示,会“慎重考虑”自己对法官所将提交的量刑建议,这意味着梁彼得虽很难脱罪,但有更大希望获得较轻的量刑。

  梁彼得是否有罪,如果有罪该判多少刑期,最终只能由法庭来认定,北美华裔所应该表达的诉求,首先是如2.20示威中所展示的“公正裁决”,其次(或更重要的)则是华人在北美可以、也随时准备发出团结一致诉求,以捍卫自己合法权益这一姿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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