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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房及时登记 别做隐名出资人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3-13 浏览:
导读:合伙买房及时登记 别做隐名出资人

  今年新春伊始,房地产交易市场迎来了一系列利好政策: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降低贷款利息,减免房产交易环节的契税、营业税等……可以预计在新一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刺激下,将会有更多的刚需型、改善型、投资型的购房者投入房产交易大潮。

  目前政府和银行针对首套房和二套房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和税收政策,首套房实行首付比例最低两成,贷款利率最低85折,按房产总价款的1%或1.5%征收契税,二套房(前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实行首付4成,贷款利率上浮10%,契税1%或2%。一些购房者明明名下有住宅,但为了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和契税的优惠,就想找名下无房无贷的亲戚或朋友共同买房或者以他人的名义购房,并欲以一纸协议将名义购房人与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进行约束。

  借名买房签协议

  既无效力又难公证

  对此,公证员指出,名义购房人与实际出资人私下签署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办理公证。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权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事人为了享受贷款利率优惠、规避国家税收政策签署的“隐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有私下签署的“隐名购房协议”,名义产权人也完全可以自行将房产抵押或转卖给第三人,而无需征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只要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的,那么善意第三人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产权人赔偿损失,无权要求追回房屋。此时如果名义产权人转移资产,那么实际出资人就将面临房钱两空的困境。

  合伙买房应签书面协议

  再去办理共有登记

  鉴于隐名出资购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公证员建议广大市民,谁出资购房,就将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要因为银行利率或税收的优惠政策而因小失大。对于合伙共同买房的,包括几人共同出资全款买房,或一人单独出首付、两人共同还贷,或两人共同出资首付并共同还贷等多种情况,建议所有出资人签署书面的《共同出资协议》,详细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房产所占份额、贷款的归还、房产的使用受益权、何种情况下可以处置,以及如何处置等问题。

  在签署书面共同出资协议后,全部出资人应当去房管局办理房地产共有登记。我国《物权法》承认不动产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公证员建议合伙买房的,应当在签署书面《共同出资协议》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将产权登记按份共有,并在房产证上明确各自所占有的产权份额,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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