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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无法办理,购房人可要求退房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1-18 浏览:
导读:房贷无法办理,购房人可要求退房

  案情回放:

  小陈与男友小王于2011年年底打算置办一套婚房,经开发商介绍,小陈看中一套期房。房屋总价90.8万,首付36余万,每月须支付房屋贷款约3500元。因小陈个人工资为2000元左右,其个人无法办理贷款。经开发商售楼人员介绍,可由两人联名买房。故小陈与小王于2011年10月27日,两人联名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网签资料及备案资料等。后开放商售楼人员要求小陈支付首付并要求其一个人先签订临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售楼人员带其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小陈按其要求支付了364072元的预收购房款。但到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明确告知,两人在婚前无法联名办理房屋贷款。小陈无法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小陈与小王便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开发商拒绝退还。随后小陈和小王投诉到当地工商所要求处理退房退款事宜。工商所经调解无效,告知当事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由本律师代理,小陈和小王将此案诉诸法院。

  法院处理: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举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六中已约定:如贷款银行不能为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或要求转商业贷款的,买受人同意无条件配合增加首付、补充资料或一次性支付余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房款时,有权直接扣除违约金、办理注销合同备案产生的费用及出卖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损失。此约定对于原告极为不利。

  经审判长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充分沟通,被告开放商愿意从364072元首付款中扣除6万元后返还给原告小陈。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案终结。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该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时,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当然根据具体情形及双方过错,双方承担的责任会有不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六的约定对原告小王是不利的,当然此条款可能会因实现公平而无效。后法庭组织调解,由被告开放商适当扣除费用后,退还首付款。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此结果及时切实维护了原告小王和小陈的合法权益。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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