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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管挪用公款70万用于个人消费:因诈骗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5-05 浏览:
导读:李某每天进出银行取款存款,开始她还认真严谨,后来慢慢心理产生变化,感觉这么多钱,自己偷偷拿出来花一点也不会有人知道,于是她开始偷偷把公司账户上的钱取出来用在自己花销上……

女主管挪用公款70万用于个人消费:因诈骗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女主管挪用公款70多万用于个人消费,已构成犯罪

  李某出生于1978年,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鲜族,离婚后独自一人生活。几年前,她应聘到延吉市一家知名的瓷砖专卖店担任会计,后升任主管,负责管理公司账目。该公司生意红火,每天账目出入多则几十万、少则几万,李某每天进出银行取款存款,开始她还认真严谨,后来慢慢心理产生变化,感觉这么多钱,自己偷偷拿出来花一点也不会有人知道,于是她开始偷偷把公司账户上的钱取出来用在自己花销上。

  从最开始的几千元到后来的几万元,李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到了2015年8月,她挪用的公司资金已经达到70多万元。这些钱,她都用来购买昂贵的首饰、衣服、名牌手表、名包。奢侈的生活满足了李某离婚后失落的心,让她表面上风光无限,别人都以为她找到一个高富帅男友,让她的虚荣心得到了满足。

  因诈骗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李某把骗来的钱全部汇入自己所在公司账户上,总算把窟窿堵上了。可是,亲朋好友的钱就再也还不上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她只好不接电话不回短信,玩失踪。朋友们见四处找不到她,只好到延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她还钱,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于是移送延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返还给各被害人。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称,可能有人认为,李某已经偿还了公司资金,跟亲朋好友借钱的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是犯罪。对此,在我国法律审判实践中,如果借款时说的都是实话,钱都用在正当地方,钱还不上就只是民间纠纷。

  如果借钱时说的是假话,钱用在不正当的违法行为上,那么钱还不上就构成诈骗。比如说,借钱去赌博,却编造理由说用于做生意,这种行为就是诈骗。在此案中,李某先是挪用公司资金,已经构成犯罪,然后为了偿还而编造各种理由借钱,如果借的钱还上了,她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还不上,就构成诈骗。如果借钱时李某实话实说自己挪用了公司资金请大家帮忙,大家还愿意借给她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诈骗
(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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