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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涉离婚传闻后首发声 知情人曝未领证系同居关系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18 浏览:
导读:据知情人士透露,张靓颖张靓颖和冯珂早在去年就已经情感破裂,至今一直呈分居状态,虽然在海外举行了婚礼,但因家人的反对,其实二人并没有领证,也就是并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真实夫妻关系。

张靓颖涉离婚传闻后首发声 知情人曝未领证系同居关系

  离婚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难以言表的伤痛,但当看到张靓颖和冯珂离婚的消息登上了热搜榜,为何网友却纷纷评论“你值得遇到更好的“?

  4月17日,张靓颖在个人社交网站上更新一条动态,配文道:“像发点儿啥,又想不起来该发点儿啥…你们就假装我发了一条很有意思的微博吧。”语气颇为无奈,这也是张靓颖自被曝分居后,时隔多日第一次发文。

  张靓颖的分居事件来源于张靓颖的作词人文雅的一条朋友圈,文雅在最后说道:“祝你幸福,你值得更好的。”暗指张靓颖和冯珂的婚姻已走到尽头。引起众人猜测,张靓颖与冯珂疑似分居。当初文雅就是不看好二人之前的感情,才会拒绝再和张靓颖合作音乐,现在她所担忧的事情成真,也只能祝福她遇到值得的幸福。

  而且据知情人士透露,两人早在去年就已经情感破裂,至今一直呈分居状态,虽然在海外举行了婚礼,但因家人的反对,其实二人并没有领证,也就是并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真实夫妻关系。

  张靓颖一步步凭着自己的努力和唱功走到现在,也属于娱乐圈上层的优秀音乐人了,但是她的感情却不如事业那般顺利。

  当年她嫁给相差12岁的冯珂,这段感情从最初就不被看好,她也因此背负了很多骂名“小三插足”、“父母反对”,即使在大众眼里她的做法无疑是一种飞蛾扑火的行为,她还是顶着压力嫁给了他。

  两人相识的时候,冯珂还没有离婚,就对张靓颖展开了猛烈的追求,2015年在张靓颖的演唱会上,她向他大胆示爱,“从18岁到30岁,有一个人不断陪着她保护她。12年了,我不想一个人过了,你要娶我就上台吧!”

  她等了他12年,如今还需要她一个女人主动求爱,被网友视为“逼婚”而陷入难堪境地,而冯珂上台后并没有求婚,只是象征性的拥抱了一下她。

  30岁的女人要的不过是一个名分,一个完完全全属于自己的男人,能给自己安全感的一个家。这段感情不被祝福是有原因的,尤其是家人的阻拦。

  张靓颖的母亲之前公然在微博透露,自己对二人的婚讯并不知情,并且痛责冯珂把自己的女儿当成赚钱工具,甚至还包养小三特意“监视”自己的女儿,为的只是自己的事业以及获得靓颖的财产。

  哪个父母不会真心的为女儿着想?公然反对婚事,并且张靓颖的母亲已经观察了这个准女婿12年,最终仍然对二人的婚事持强烈反对的态度,难道这还不足以说明男人本身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吗?

  其实二人婚后夫妻情感一直比较淡漠,尤其是冯珂的表现,张靓颖生日的时候,所有明星纷纷送来祝福,只有冯珂未发声,张靓颖却回应称:我事业有成就够了。

  所以网友对二人离婚事件持赞成态度,甚至以喜大普奔来形容也不足为怪,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爱情里的女人容易选择性失明,与其嫁给渣男受苦,让自己后半辈子受折磨,不如早日认清现实,开启崭新的人生还来得及。

  法律链接:同居法律关系

  而且据知情人士透露,张靓颖和冯珂两人早在去年就已经情感破裂,至今一直呈分居状态,虽然在海外举行了婚礼,但因家人的反对,其实二人并没有领证,也就是并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真实夫妻关系。那么双方可能有一段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同居关系解除

  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对于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为一方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归各自所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规定的精神处理。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同居关系继承问题

  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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