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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超龄老人10个月工资 劳动部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3 浏览:
导读:据媒体报道,一直以来,农民工的欠薪问题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每至年关,有关“农民工讨薪”的新闻也时常进入大家的视野。一位来自江苏阜宁的老人遭遇了欠薪的问题,至今仍然没有拿到欠款。

拖欠超龄老人10个月工资  劳动部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

  今年已经78岁高龄的薛大爷,从2014年起就在江苏盐城宁县的江苏富建集团旗下的一家工厂做门卫。可是在2016年期间,他却只拿到了两个月的工资,至今仍有10个月的工资被拖欠。

  对此,阜宁县劳动部门表示,由于老人的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因此不能受理。

  由于薛春勤没有养老保险。2014年到2016年期间,为了贴补家用,他在江苏富建集团旗下的一家工厂打工,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薛春勤的侄子薛正钢告诉记者:“我叔叔是2014年在富建集团旗下的一家工厂做的门卫,2014年、2015年正常发放工资,2016年只发了2个月,还有10个月没有发,当时的口头协定是每月1000元。”

  薛春勤他们多次与富建集团沟通未果后,希望通过阜宁县劳动部门维护自身权益。谁知富建集团却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去劳动部门也没用。为此,记者联系了阜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郭为春,他解释说:“他78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是不受理的。如果他要维权,可以到法院进行维权。”

  江苏一位律师表示,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文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薛春勤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律师指出,薛春勤没有退休工资,他和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因为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待遇。他的月工资是1000元,在2016年阜宁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400元,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他每月少了400元。所以他应该有两个权利:一是薛春勤可以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是基于劳动关系,他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权利。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超龄老人“遭欠薪”、“维权难”的现象。但是,根据已有的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邱鹭风认为,关于这起纠纷,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看待。首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高龄老人,如果未享受过退休社保待遇的,可以视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享受与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报酬、劳动保护、休息方面同等的权利,并且这个规定已经获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阜宁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与省里政策相一致,避免同一省(区)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各行其是,导致法律政策指导功能的丧失。

  邱鹭风教授还表示,当劳动法解释适用时,遇到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应该遵循基本原则:向劳动者倾斜。不要削减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因为劳动法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表面上看,用人单位会多付出一些费用,多一些其他的福利转移给劳动者,其实有利于推动劳动关系的普惠。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普惠劳动者,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

  其实,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我国的法定劳动年龄是几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不发工资,劳动者该怎么维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拖欠工资,可以有以下几种维权方式:

  一、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工会、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协商不成,速为维权作证据准备,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凭证,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本案当事人劳动合同,因此,本案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工资表、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员工的考勤记录表、用人单位胸牌、工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材料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纠察大队投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很多单位拖欠的工资并不多,若直接提起仲裁,不仅使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更加繁重,同时如果委托律师还会使劳动者多负担一笔律师代理费用。因此,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较少或案情简单的情况下,小编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纠察大队投诉。

  四、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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