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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通报幼托机构虐童案 涉事教师被刑拘什么是虐待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08 浏览:
导读:5月7日早上,一则江苏南京某幼托机构老师粗暴对待小朋友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身穿黑色毛衣的女子粗暴对待幼童,令人惊心;而就在不久前,江苏扬州也发生一件令家长们痛心的事情,扬州市一幼儿园女老师被指逼孩子喝开水,造成了孩子咽部红肿。两起事件,当地警方都已介入调查。

南京警方通报幼托机构虐童案 涉事教师被刑拘什么是虐待罪

  7日,江苏南京托幼机构“爱家暮童服务中心”流出多段“掌掴拖甩幼儿”视频,让不少家长揪心。据悉,该机构已经运营近3年,约20名孩子接受托管。中午,南京警方通报称已立案,该机构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目前涉事老师遭停职;幼托机构关门;机构负责人、涉事老师接受警方询问。

  5月7日,家住南京市玄武区的汪女士告诉媒体记者,她的儿子刚满3岁,2017年11月1日进入爱家暮童服务中心。当时这个托班在周围小区人气很高,离自己住处又非常近,就把孩子送过来了。“一开始孩子非常喜欢这里。”汪女士说,每天下午接孩子放学的时候,孩子都会主动告诉她校园里的事,还说周末都想去托班和其他孩子一起玩。

  事情在2018年3月后有了变化。汪女士说,当时托班换了个代课老师,原来的代课老师是刘老师,新来的是俞老师。对此,服务中心的老板周总还特意向家长说明,这个俞老师是高薪从鼓楼某幼儿园聘请来的,教学实力很强。汪女士告诉记者,换老师后,孩子的表现逐步开始反常。具体表现为:以前孩子会迫不及待说在学校很开心,后来要家长问几遍才勉强挤出“开心”二字,再后来干脆闭口不讲。另外,孩子以前是主动想去托班,后来不情愿去,最后就发展成主动说“妈妈我不想去幼儿园”。

  孩子的这些表现,都是汪女士得知孩子被粗暴对待后,才想起来的。

  4月27日下午,汪女士像往常一样来接孩子放学,那天她主动捧着儿子的脸颊,问他在班级里表现如何。正因为这一捧,她看见了儿子眼角残留的泪水。“当时儿子情绪沮丧,要求赶紧回家。”汪女士说,儿子连鞋子都没换就要往外走。一路上,无论汪女士怎么问,孩子就是不说。一到家,孩子看到了熟悉的外婆,一下子扑到她怀里,哭得稀里哗啦。这时,孩子才说自己脸疼,脸被老师打了。

  汪女士一开始并不相信,可儿子洗完澡后又再次哭着说脸疼。汪女士这才意识到问题。于是,汪女士立即和周总取得联系,周总当时的答复是“不会有老师对你孩子做出什么”。当晚,在汪女士夫妇的坚持之下,周总同意由之前退出的刘老师到学校调看监控。

  汪女士说,4月28日,她接到了刘老师的电话,于是赶到学校看到了监控画面。

  在汪女士向记者展示的众多监控画面中,汪女士指出,就在4月27日孩子午睡期间的15分钟左右,孩子就被粗暴对待了三四次。在一段视频中,记者看到,当时孩子正坐在床上,俞老师从后打孩子的后脑勺,力道很大,以至于孩子头部向前冲撞到自己的膝盖。另一次是孩子看到俞老师走过来赶紧趴在床上,老师点了他的头,孩子抬头看了她以后,右边脸和太阳穴被连打两次,额头也被敲了一下。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打人老师转身对坐在床上的小孩实施猛拽后领往床上掼了四次。随即又走向另一名躺在床上的小孩,抽出枕头砸在小孩的脸上。

  汪女士说,5月5日晚,他们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孝陵卫派出所报案。孝陵卫派出所回应称,目前查明涉事机构在玄武区民政局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范围为“开展老年文体服务”和“为社区提供家庭成员托管服务”。目前相关案情正在调查中。

  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讯问涉案嫌疑人、询问幼儿家长、涉事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初步查明,该服务中心幼师俞某某(女,40岁,南京本地人)自今年4月以来,在中心多次用打耳光、拖拽、膝盖顶压等方式对数名幼童实施侵害。

  5月8日,俞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什么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南京警方通报幼托机构虐童案 涉事教师被刑拘涉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在刑法第260条的基础上,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从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与常见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相比,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据媒体报道称,上海携程虐童案中的被害儿童均为三周岁以下的幼儿,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有人来看管照顾的人。

  2.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媒体报道称,本案中的携程亲子园作为一家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将孩子全天放在亲子园托管,实施虐待的老师、保育员对于受害幼儿是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是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260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危害后果: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而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则是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够罪。司法工作中主要依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来判断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但对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认定,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实务工作中,我们主要从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次数、被害人数、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去判断。

  结合该院办理的类似案件,孙玲玲提示:案发后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极其重要。针对有伤情的幼儿,应当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或由司法机关进行专业身体检查,及时进行伤情鉴定、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对幼儿进行询问时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固定证据,通过幼儿家人取得事中、事后对幼儿身心健康影响的相关证言,并注重及时对受害幼儿开展心理干预。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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