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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疑因查出艾滋病被辞退 员工患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1 浏览:
导读: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感染艾滋病的员工?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近日,四川内江疑似艾滋病感染者谢鹏(化名)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支付原告谢鹏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二倍计算)。加上此前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的工资,调解协议总价值逾17万元。

  对此结果,谢鹏表示非常满意,目前他已经回到公司继续上班。

  起因

  HIV抗体成阳性刚入职小伙被迫“养病”

  2017年4月7日,谢鹏以入职招聘第一名的成绩进入内江市某公司,入职一个多月后,单位组织体检。对未来满怀期待的谢鹏没想到,这成了他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当时体检结果出来后,医生告诉我,我的HIV抗体检测成阳性。”谢鹏说,当时自己就懵了,但抱着怀疑的心理,他提出了复检,而后就是一段漫长的等待。6月9日,谢鹏突然收到了公司的通知,“部门主任跟我谈话说因为你入职体检不合格,回家好好‘养病’吧”,谢鹏回忆道,当时自己真的很绝望。

  此后,谢鹏多次向公司申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回到单位上班,但公司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让谢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后用网络传输的方式传给公司同事。当年7月27日,公司支付3000元工资后,便了无音讯。

  维权

  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双倍工资补偿申请

  回到家里的谢鹏只在网络上寻找相关信息。他发现,我国法律规定,艾滋检测遵循“自愿咨询检测”原则,公司入职体检不应包含艾滋检测。

  在律师的帮助下,谢鹏于2017年11月10日向内江市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中,谢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去年4月7日至6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其中一倍工资1764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的双倍工资暂计42000元,并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还是希望回到原来的岗位正常工作。”谢鹏说。

  2017年11月27日,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这一劳动争议,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谢鹏2017年4月7日应聘到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5月9日,公司安排谢鹏进行入职体检。6月6日,内江市六医院正式出具“体检不合格”报告;6月9日,公司以“申请人体检不合格,不能聘用申请人”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从4月7日至6月9日,谢鹏工作时长2个月零3天,共获得劳动报酬11879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内江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用人单位由于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谢鹏6月9日前的双倍工资;6月9日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与谢鹏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属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调解

  签订劳动合同小伙重新回公司上班

  “我不是公务员,但体检却以公务员的标准进行了HIV抗体检测!并可能以此为由拒绝签约,我认为单位存在歧视艾滋病人的情况。”不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的谢鹏,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外,还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月25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调解结案。

  谢鹏的代理律师于全介绍,2018年春节过后,法院又联络原告方,了解原告的心态和意愿。在原告方表达了调解意愿之后,法院将调解时间定为4月28日、“国际劳动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这次调解,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签订了劳动合同。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月工资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扣除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后每月不低于34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58.74元(该款项已经支付);

  三、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000元,此款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感动

  同事理解支持小伙表示要努力工作

  “前前后后差不多一年了!”谈到本案的经历,谢鹏感慨万千,“现在,我终于回到了我钟爱的工作岗位,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来回馈各界传递给我的温暖和力量。”

  “我从劳动节后就回到了单位上班。”谢鹏笑着告诉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那么对于谢鹏重回公司上班,公司领导和职员又是怎么看的呢?

  据谢鹏介绍,近段时间来可以明显感到单位的态度变化,不管是领导还是同事大家对他都很关照,态度与他刚上班的时候相比没有多大的区别。同时,谢鹏称,有一件事让他很感动:“让我意外的是,我得知单位的领导召集了部门负责人开会,参会的同事们一致投票表示愿意和艾滋感染者共事。”谢鹏激动地说。

  对于能取得这么一个满意的结果,律师于全认为:“本案最终能够达成调解,离不开当事人的坚持、法官的细致工作、公司的从善如流,更离不开公司职员在内的广大公众的理解、关注和支持。”

患病员工公司能否辞退

小伙疑因查出艾滋病被辞退 员工患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该案的焦点在于,入职体检是否可以包含艾滋病检测?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感染艾滋病的员工?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都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查,除非经过入职人员自愿同意。

  如果劳动者被查出艾滋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用人单位不仅不能辞退检测出艾滋病的劳动者,还要更加尊重和依法保护其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四川男子谢鹏在通过劳动试用期后,公司以其检测出艾滋病、“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这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患病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泄露艾滋病患者的信息给他人,其中包括患者所在单位,法律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告知及其他义务,并不包括将患病信息告知其所在单位,因此医院将艾滋病患者患病信息告知其所在单位,也是违法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依法享有个人隐私、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保障、学习教育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地方相关规定:《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动者因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适合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整到合适岗位,并为其病情保密。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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